《江北區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十條措施(試行)》解讀
2024年8月6日,重慶市江北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印發《江北區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十條措施(試行)》(江公管發〔2024〕16號),為方便社會公眾了解《十條措施》內容,現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依據
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加強主題教育成果轉化運用,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工作,解決一批關鍵性問題,推動清廉市場建設、打造更優營商環境,江北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改革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了加強招標投標工作系列措施。
二、制定過程
《十條措施》由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起草,自今年3月起先后征求了區級有關部門、鎮街、國有企業、行業協會及部分社會企業意見建議,對合理合規建議予以采納;于6月28日在區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公開征求意見,期限30天,期間未收到相關意見反饋;同時完成了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等相關程序并修改完善。
三、主要內容
《十條措施》涵蓋招標投標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要求事前應當提高前期工作質量,落實招標必要條件;事中應當規范編制招標文件,進一步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優化評標方法選用;事后應當加強標后聯合監管和合同履約綜合評價。
四、措施亮點
1.業績年限要求鼓勵放寬至近5年及以上。
2.工程領域“紅名單”企業投標保證金再減半(即繳納 應繳額度的25%),中小微企業投標保證金“零”繳納。
3.探索開展異常低價評審。
4.完善限額以下項目發包制度。
5.強化標后部門聯合約談、檢查、執法。
6.實施合同履約綜合評價及運用。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