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北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2021年4月21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印發的《重慶市江北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江北府〔2021〕30號)已到兩年有效期,現已被廢止。為充分發揮西部金融中心核心承載區的金融資源優勢,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指導和服務,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廣泛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高效益打造我區知識產權金融體系,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江北區知識產權局牽頭對《重慶市江北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江北府〔2021〕30號)進行修改,形成了《重慶市江北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效應,促進企業實現知識產權價值。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重慶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重慶銀保監局于2022年5月6日聯合印發的《關于金融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若干措施》(渝知發〔2022〕28號)。
《重慶市江北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共六章二十六條,包括總則、資金管理、項目管理、資金補償、資金監督、附則共六部分。核心舉措如下:
(一)明確各方管理職責。辦法明確了江北區知識產權局、江北區財政局、江北區金融辦對于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組織實施的有關職責,包括確定資金存放銀行、合作貸款銀行、合作保險(擔保)機構及合作協議,選擇具有相關資質和管理經驗的機構作為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人(以下簡稱“資金管理人”)等;以及資金管理人關于風險補償資金日常管理運營的主要職責,包括資金的日常運作、資金的核算管理、按要求報送運營情況報告等。
(三)建立風險預警及熔斷機制。合作貸款銀行在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時,當單家合作貸款銀行在放貸過程中已經產生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逾期15天以上的貸款總額分別達到該銀行實際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總額的5%和8%時,由資金管理人發出通知予以警示和要求中止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當風險補償資金累計補償金額達到600萬以上(含600萬)時,應立即暫停新增風險補償業務。
向企業發放以專利、商標質押為擔保方式貸款的合作貸款銀行。
本法所稱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必須用于本企業知識產權運營管理、技術研發、技術改造、項目產業化和流動資金周轉等活動,不得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有價證券、基金、期貨等投資經營及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信貸資金用途。
(一)什么是風險補償資金?
本辦法所稱風險補償資金是為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和風險保障作用,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補償機制而建立的一種財政專項資金,專門用于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向企業發放以專利、商標質押為主要擔保方式的貸款,在產生風險損失時按規定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償。
風險補償資金初始資金總額1000萬元,由江北區政府從財政資金中籌集安排。
資金管理人應當擁有具有相關資質和管理經驗,同時具備科技、知識產權融資擔保服務能力的團隊和人員。
由江北區知識產權局、江北區財政局、江北區金融辦共同合議確定后報江北區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選定。江北區知識產權局與資金管理人、合作貸款銀行、合作保險(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風險補償資金實施補償后,由合作貸款銀行負責依據合同和法律規定進行質物處置和債務追償,收回的資金由合作貸款銀行在30天內,將質物處置和追償所得資金按照獲得補償的比例返還到風險補償資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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