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北區知識產權局等3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江北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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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知識產權局等3部門
關于印發《重慶市江北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北知發〔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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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西部金融中心核心承載區的金融資源優勢,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指導和服務,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廣泛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高效益打造我區知識產權金融體系,區知識產權局、區財政局、區金融辦聯合制定了《重慶市江北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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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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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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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推動知識產權、金融與產業有效融合,根據《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重慶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 重慶銀保監局印發<關于金融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知發〔2022〕28號)要求,結合江北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補償資金是為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和風險保障作用,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補償機制而建立的一種財政專項資金,專門用于合作貸款銀行向企業發放以專利、商標質押為擔保方式的貸款,在產生風險損失時按規定給予合作貸款銀行一定的資金補償。該風險補償資金由重慶市江北區知識產權局牽頭管理。
第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初始資金總額1000萬元,由江北區政府從財政資金中籌集安排。
第四條? 合作貸款銀行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對象應為:運用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進行質押融資的企業。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五條? 江北區知識產權局、江北區財政局、江北區金融辦共同負責風險補償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組織實施,包括:確定資金存放銀行、合作貸款銀行、合作保險(擔保)機構及合作協議;選擇具有相關資質和管理經驗的機構作為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人(以下簡稱“資金管理人”);審議制定資金管理人考核辦法、委托管理協議等,加強對資金管理人的工作績效考核。
江北區知識產權局具體負責引導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方向,確定風險補償資金支持行業,監督核實風險補償資金項目的支持對象、資格條件和實施等;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深化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的相關動議;管理質押融資日常工作,督導資金管理人建立跟蹤監測機制和日常運營臺賬,及時評估運營風險,針對薄弱環節補短板、防范各類風險。
江北區財政局負責資金統籌,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江北區金融辦負責推動相關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
第六條? 資金管理人依據本辦法和委托管理協議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日常管理運營。資金管理人應當擁有具備科技、知識產權融資擔保服務能力的團隊和人員。
資金管理人主要職責包括:
1.受托管理風險補償資金,負責該資金的日常運作,并按照委托管理協議將風險補償資金存入資金存放銀行專用賬戶;
2.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核算管理,保證資金安全、完整;
3.建立并維護風險補償資金貸款企業庫;
4.會同合作貸款銀行、合作保險(擔保)機構開展貸后跟蹤管理及信息反饋工作,負責辦理風險補償資金補償及貸款損失核銷具體事項;
5.提出風險補償資金年度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6.按要求向江北區知識產權局、江北區財政局、江北區金融辦提交資金季度和年度運營情況報告,并協助做好相關財政項目的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 ?風險補償資金以專項資金的形式在資金存放銀行開設專用存款賬戶,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從事、貸款、拆借,期貨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用于抵押和擔保、房地產投資、贊助和捐贈等。風險補償基金賬戶以后年度存續可根據資金存放銀行綜合評價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資金存放銀行、合作貸款銀行、合作保險(擔保)機構由江北區知識產權局、江北區財政局、江北區金融辦共同合議確定后報江北區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選定。江北區知識產權局與資金管理人、合作貸款銀行、合作保險(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第九條? 風險補償資金合作貸款銀行、合作保險(擔保)機構須制定符合國家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
第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產生的利息補充至風險補償資金專戶下設的二級子賬戶,用于相關成本費用支出。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建立風險補償資金、合作貸款銀行及風險補償資金、合作貸款銀行、合作保險(擔保)機構兩種風險共擔機制,風險補償資金對純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和組合貸款中明確屬于知識產權質押部分的貸款單筆500萬以下的按實際本金損失額度不高于30%的部分給予風險補償,500萬及以上的按實際本金損失額度的不高于20%的部分給予風險補償,每筆補償金額不高于150萬元,其余由合作貸款銀行與合作保險(擔保)機構按簽訂的合作協議進行分擔。一個年度內風險補償資金對同一企業的貸款損失補償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第十二條 ?合作貸款銀行在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時,當單家合作貸款銀行在放貸過程中已經產生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逾期15天以上的貸款總額達到該銀行實際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總額的5%時,由資金管理人發出通知予以警示,該合作銀行應該審慎新增知識價值信用貸款和加強貸后管理。當單家合作貸款銀行在放貸過程中已經產生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逾期15天以上的貸款總額達到該銀行實際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總額的8%時,由資金管理人征得江北區知識產權局同意后發出通知要求該合作貸款銀行中止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在中止通知發出前,已經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的企業,風險補償資金繼續履行風險補償責任。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必須用于本企業知識產權運營管理、技術研發、技術改造、項目產業化和流動資金周轉等活動,不得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有價證券、基金、期貨等投資經營及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信貸資金用途。
第十四條? 合作保險(擔保)機構應當自愿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與合作貸款銀行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共擔機制,按不低于40%的部分給予風險分擔,并為合作貸款銀行提供企業質押的知識產權在貸款期間的風險監控,協助合作貸款銀行對風險發生后的質權進行處置,協助開展不良貸款項目的追償工作。
合作保險(擔保)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依法合規經營,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和健全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擔保管理制度。
2.承諾按照對合作擔保機構的要求,對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進行第三方擔保。
第十五條?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或出現風險補償合作貸款銀行退出的情況,可按規定增補新的風險補償資金合作貸款銀行。
第四章? 資金補償
第十六條? 貸款企業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或尚未發生實質逾期但出現經營情況嚴重惡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響預計無法到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合作貸款銀行、合作保險(擔保)機構應及時通知資金管理人,共同核實貸款企業還貸能力,采取中止貸款合同等處置措施。
第十七條? 當貸款企業貸款逾期60天以上,由合作貸款銀行向資金管理人提出補償申請,經資金管理人核實,報江北區知識產權局、江北區財政局、江北區金融辦同意后,由風險補償資金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比例補償合作貸款銀行的貸款本金損失。
第十八條? 風險補償資金實施補償后,由合作貸款銀行負責依據合同和法律規定進行質物處置和債務追償,收回的資金由合作貸款銀行在30天內,將質物處置和追償所得資金按照獲得補償的比例返還到風險補償資金專戶。
第十九條? 當風險補償資金累計補償金額達到600萬以上(含600萬)時,應立即暫停新增風險補償業務。江北區知識產權局、江北區財政局、江北區金融辦會同資金管理人、合作貸款銀行、合作保險(擔保)機構協商對策,完善風險管理制度,風險得到有效管控后再行恢復風險補償業務。暫停期間,已開展但尚未結清的貸款業務,應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履行風險分擔責任。
第五章? 資金監督
第二十條? 江北區知識產權局、江北區財政局、江北區金融辦、資金管理人、合作貸款銀行、合作保險(擔保)機構等各單位應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加強監督檢查,江北區知識產權局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有履行能力而到期拒不還款的企業,取消申請江北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的資格,并通告相關單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資金管理人應及時收集并整理貸款企業的季度財務報表、項目資金使用狀況定期報送江北區知識產權局、江北區財政局、江北區金融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資金管理人對合作貸款銀行、合作保險(擔保)機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產品創新、貸款授信額度、獲貸企業比例、貸款效率、工作成效等每半年進行績效評價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江北區知識產權局、江北區財政局、江北區金融辦。
第二十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在按相關規定終止設立后,風險補償資金的存量余額返還出資人。
第二十五條? 資金管理人、資金存放銀行、合作貸款銀行、合作保險(擔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騙取、挪用、套用專項資金的,取消相關單位合作資格,并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合謀騙取、挪用、套取銀行貸款的企業,不再納入貸款風險補償范圍,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僅適用于本區行政規劃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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