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司法局關于做好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區按照《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29號)規定,對全區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開展了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起草了《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二、制定依據
《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29號)。
三、文件主要內容
文件主要包含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內容,對清理結果、數量等進行了說明。根據清理結果,此次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共10件,并將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作為附件予以說明。廢止的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中,廢止原因分為四類:
(一)因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目標已完成,故廢止《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北區“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的通知》(江北府發〔2018〕10號)1件規范性文件(附件第1項)。
(二)因上級依據文件已失效,故廢止《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北區第三期學前教育行動計劃實施意見的通知》(江北府發〔2018〕22號)、《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北區財政資金支持租賃住房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江北府辦〔2020〕22號)、《重慶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北區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領域及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北府辦發〔2018〕77號)3件規范性文件(附件第6、8、9項)。
(三)因行政規范性文件已不適應當前區內工作實際,故廢止《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探索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融資模式的實施意見》(江北府發〔2015〕53號)、《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北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投融資模式管理辦法的通知》(江北府辦〔2015〕160號)、《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北區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和回購回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江北府辦發〔2018〕28號)、《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北區綠色金融發展扶持獎勵辦法的通知》(江北府發〔2023〕11號)4件規范性文件(附件第2、3、5、7項)。
(四)因規定的有效期已屆滿,故廢止《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北區財政投資項目評審辦法的通知》(江北府發〔2018〕38號)、《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江北區關于加快建設西部金融中心核心承載區的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江北府發〔2022〕5號)2件規范性文件(附件第4、10項)。
四、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8日起實施。
五、解讀機關
重慶市江北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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