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擴大低保制度適用范圍,提高救助的覆蓋面和力度,提高救助水平,切實兜住、兜準、兜牢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底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本辦法。
??一、核心舉措
根據新形勢下社會救助工作要求,區級低保認定辦法修訂后與原區級認定辦法重點變化情況如下:
(一)家庭收入
結合當前就業成本逐步加大的實際情況,將就業成本扣減比例由原辦法規定的10%放寬到25%。
(二)家庭消費支出
取消了原區級認定辦法中家庭消費支出條款中“因其使用水電燃料費超標而不予納入低保”的限制條件;
取消原區級認定辦法中“家庭消費支出因購買商品房3年之后每月還貸高于低保標準、租房人員房租超標、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超標而不予納入低保”的限制條件。
修改后,區級認定辦法與現行修訂的市級認定辦法保持了一致。
(三)其他項目
取消原區級認定辦法中其他項目因“不進行失業登記而不予納入低保”的限制條件。
二、適用對象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人應具有江北區戶籍,其家庭成員應當是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二)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
1、連續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或者宣告失蹤的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2、回到家庭生活的刑滿釋放、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人員,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1、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3、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難宗教教職人員。
4、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內,靠父母、兄弟姐妹供養,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長期臥床不起的人員。
三、執行標準
按照城鄉低保統籌工作要求,我區執行重慶市城市低保標準735元/人·月,并將農村低保標準600元/人·月同步提高到城市低保標準水平735元/人·月執行,差額部分135元/人·月以生活補貼的形式發放。
四、注意事項
明確“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北區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的通知》(江北府〔2018〕55號)同時廢止”。
五、核心政策問答
(一)該《認定辦法》是由那些部門來協調推進的?
由區民政局負責全區最低生活保障的綜合管理、指導、審核確認監督工作;區財政局負責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區醫保局、區教委、區住房城鄉建委、區應急局、區人力社保局等部門和各鎮街各司其職,履行救助職責,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因患重病、因學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怎么扣減?
按如下方式進行核算:其在申請前1年內,以家庭實際參加工作的人員工資性收入的25%為基數抵扣就業成本,再抵扣同期剛性支出后,剩余部分月人均收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相關認定條件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三)家庭收入里面的工資性收入需要扣除多少就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