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美女亚洲精品7777,一区二区三区精品国产,亚洲视频二区,羞羞网站在线看

| 注冊 網站支持IPV6
首頁 政務公開 政務服務 互動交流 數據江北
您的當前位置: 首頁>政務公開 > 后評估報告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 關于重慶市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及其相關補充規定 制定后評估報告
日期:2022-04-10
語音播報
語音合成中,請耐心等待...
進入播報模式
語音播報
退出播報模式

一、評估報告正文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1.成立評估小組

為了全面做好《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等六個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后評估工作,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明確了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責任分工和工作步驟,成立了以肖穎、李小林為組長,穆彬、袁霞、談劼、周睿為副組長,段蓓麗、黃志鵬、鄧懷、向陽、重慶中世律師事務所梁川霞律師、譚晶心律師等相關人員為成員的評估小組,明確職責、細化分工、量化標準,從組織上保障了《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等六個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

2.制定評估方案

按照《重慶市江北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制度》的規定制定了《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等六個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的工作實施方案,方案從評估目的、評估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方法、評估步驟等方面制定了詳細的實施計劃,明確了工作內容、時間節點、質量要求等,確保了《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等六個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工作的順利推進。

3.征求意見情況

評估小組精心準備、嚴密組織,向區司法局、區人民法院、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江北不動產登記中心等11個有關部門征求了意見,與《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等六個規范性文件相關的職責部門進行了交流。通過了解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全面了解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際情況,重點排摸相關問題,座談會上,與會單位均認為需要廢止《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并適時啟動修訂程序。

4.開展分析評價

評估小組將收集的意見建議和相關材料進行了匯總、分類,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在分類研究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詳細梳理和精準分析,總結提煉《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等六個規范性文件施行過程中的效果經驗,查找和發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評估意見,得出初步評估結論。

5.形成評估報告

評估小組對得出的初步結論進行了會商和論證,經過評估小組集體會議討論,形成了評估報告,建議在《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生效后及時對《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修訂,并廢止《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等六個規范性文件。

(二)《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制定情況

1.2012年 2月1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發布《重慶市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江北府發〔2012〕3號)。

2.2012年9月26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發布《重慶市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江北府發〔2012〕66號,以下簡稱〔2012〕66號文)。

3. 2013年6月14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發布《重慶市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問題補充規定》(江北府發〔2013〕36號,以下簡稱〔2013〕36號文)。

4.2013年11月29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發布《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重慶市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江北府發〔2013〕57號,以下簡稱〔2013〕57號文)。

5.2014年8月4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發布《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重慶市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江北府發〔2014〕37號,以下簡稱〔2014〕37號文)。

6.?2016年1月8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發布《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若干問題補充規定》(江北府發〔2016〕4號,以下簡稱〔2016〕4號文)。

(三)《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的主要內容評價

1.合法性評價

合法性是指規范性文件的各項規定是否與上位法的相關規定一致。《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等六個規范性文件作為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開展的重要依據文件,其立法位階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時的主要依據文件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暫行)》。

現從制定目的、制定權限以及制定的內容是否符合上位法規定等方面對《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的合法性進行分析評價。

(1)關于《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的制定目的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國務院于2011年1月21日頒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此基礎上,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了《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暫行)》等有關辦法。將于2022年3月1日生效的《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中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立法目的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一致。

《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的制定目的是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對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進一步細化規定,明確了相關職能部門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職責,并制定了更為詳盡的征收補償標準及獎勵政策等,進一步規范了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充分保障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的制定目的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上位法的立法指導思想。

(2)關于《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的制定權限

《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的制定權限主要來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主要包含三部分內容,一是相關職能部門在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職責,二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程序,三是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政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據此,江北區人民政府有權結合本區域的實際情況,就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符合制定權限的要求。

(3)關于《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的制定程序

《實施細則(試行)》、〔2012〕66號文、〔2013〕36號文、〔2013〕57號文、〔2014〕37號文由江北區人民政府按照2004年頒布的《重慶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等相關文件的程序規定制定,〔2016〕4號文由江北區人民政府按照2015年頒布的《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程序制定,符合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要求。

(4)關于《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制定時的上位法主要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暫行)》,上位法依據至今未做修改。《實施細則(試行)》結合江北區的實際情況,對健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作出了拾遺補缺的規定,主要在于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在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職能職責、完善了對被征收人的補助獎勵標準問題,針對性較強。經對比,制定當時不存在與上位法依據相抵觸的情形。

2021年11月25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了《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重慶市征補條例》),該規定將于2022年3月1日起生效。由于《重慶市征補條例》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程序作出了較大幅度的調整,因此,《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的部分內容已經不適應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主要如下:

一是由于《重慶市征補償條例》即將生效,部分征收補償程序發生了變化。

①《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與《重慶市征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序相沖突

《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的評估機構選定辦法按照《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確定辦法(暫行)》執行。其中第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將擬征收項目的名稱、范圍、戶數等相關情況公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報名參與評估工作;第九條規定投票選擇評估機構的確定程序為:“參與投票選擇的被征收人數量應超過被征收人總數的50%。投票數最高、且超過參與投票被征收人數量50%的房地產估計機構確定為該項目的評估機構”。而《重慶市征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參加評估工作的期限為:房屋征收部門發布征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告之日起應當不少于“五個工作日”;“采取投票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由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且戶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并獲得參與投票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被征收人且參與投票戶數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同意。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投票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告知被征收人”。《實施細則(試行)》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與《重慶市征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序相沖突。

②《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的征收決定公告的時間與《重慶市征補償條例》的規定相沖突

《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告”,該規定與《重慶市征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于“7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相沖突。

③《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的區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與《重慶市征補償條例》的規定相沖突

《實施細則(試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且區房屋征收征收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進一步協調仍未達成協議的,由區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慶市征補償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補償決定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出催告書。被征收人自催告書送達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仍不搬遷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④〔2013〕36號文規定的舊城區改建征收程序與《重慶市征補償條例》的規定沖突

〔2013〕36號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了舊城區改建征收程序,明確需要全部被征收人同意方能啟動征收,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組織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達到規定比例后補償協議生效,具體比例不低于90%;《重慶市征補償條例》第十二條、二十二條規定了舊城區改建的征收程序,明確征收范圍內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且戶數占比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改建的即可啟動征收程序,在征收決定做出前,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簽約戶數達到規定比例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補償協議生效。簽約比例不得低于80%。

《實施細則(試行)》第十六條規定,涉及舊城區改建項目舉行聽證會的,區人民政府應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出席人數、聽證事項;《重慶市征補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進行公告。

⑤《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的需要將征收補償方案、方案論證意見、資金和房源等相關資料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的情形與《重慶市征補條例》的規定相沖突

《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九條規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含本數)以上的,作出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收補償方案、方案論證意見、資金和房源等相關資料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重慶市征補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情形增加了一種情形即“被征收人戶數在一百戶以上”。

二是由于江北區機構改革完成后,《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明確的行政機關稱謂、職責和工作內容已發生變化,應當及時清理。如原房屋征收部門已由區房屋管理局變更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原國土相關部門的職能職責已經并入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或其他部門;違法建筑的認定查處職能部門已經劃入區城市管理局等。

綜上,《實施意見(試行)》在制定時均與相關上位法在立法指導思想、主體職責和制度設計方面具有一致性,符合合法性要求。但因機構改革和新法規出臺的原因,需要及時啟動修訂程序。

2.合理性評價

合理性是指規范性文件在實施過程中,是否能體現公平、正義原則的要求,各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適當,是否采用對行政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實現立法目的。現從《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制定有關征收補償的獎勵規定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征收與補償程序設置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方面對《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評價。

(1)有關征收補償的獎勵規定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既要滿足公共利益的要求,也要符合公平價值的理念,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這是合理性原則的應有之義。《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在上位法的基礎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上位法未明確規定的范疇內制定了部分獎勵政策,具體如下:

《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江北區房屋征收補償實行鼓勵貨幣安置、獎勵提前搬遷,并規定了具體的獎勵標準。〔2013〕57號文針對該條第一款作出了修改,〔2012〕66號文和〔2016〕4號文對該條第二款作了修改。該條規定明確了被征收人如果選擇貨幣安置或提前搬遷的,可以得到額外的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對于在“征收范圍內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且在征收決定作出前在此居住十年以上,經調查核實在它處無住房并主動搬遷”的居民的住房保障政策。《實施細則(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了若因征收人責任導致過渡期延長的對被征收人的安置問題。

上述獎勵政策中,貨幣安置、提前搬遷的獎勵政策不存在對同類權利義務主體的差別化對待和處理;對于無居住用房的被征收人的住房保障,充分考慮了對弱勢群體的傾斜保護;對于因征收人的責任導致過渡期延長的問題上,《實施細則(試行)》明確了增加征收人臨時安置費,并明確了具體標準,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權益。

綜上,《實施細則(試行)》既充分保護了被征收人的選擇權,也未在征收獎勵政策中設置不合理的差別化對待條款,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

(2)《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中關于征收流程的必要性、適當性

《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作為規范性文件,其立法目的在于規范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因此,《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中的征收流程規定除應當符合上位法規定以外,還應滿足必要性、適當性的要求。

在征收流程方面,《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明確了項目申請、項目預審、項目會審、確定征收項目、暫停辦理相關手續、調查登記、登記結果公示、確定評估機構、擬定征收補償方案、補償方案報政府批準、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告等必要的程序。在上述程序中,《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以上述征收流程為導向,明確了區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征收流程中的職能職責,整合征收程序中不同政府部門的職能和活動,有助于提高征收工作效率。除此之外,《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暫行)》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規定了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期限、延期安置的處置、分戶補償情況公示等內容,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包括知情權在內的合法權益。

綜上,《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中明確的征收流程在完成征收工作的同時,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上述流程對于明確職責分工,規范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因此,《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中關于征收流程的規定是必要且適當的。

3.協調性評價

協調性是指規范性文件與其同位法、同位階文件之間是否存在沖突,規定的制度是否能夠互相銜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備等。

《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立法位階為規范性文件,同位階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的指導意見》( 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征收工作的通知》)等。其中,《指導意見》于2011年10月26日生效,《征收工作的通知》于2012年11月7日生效。經審查,《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明確的征收與補償工作流程以及征收補償標準與上述規范性文件一致。《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有序推進征收安置補償工作,與其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政策性文件的走向基本一致,能夠互相協調。

但《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生效后,與舊城區改建等相關的征收工作流程勢必發生變化,相關征收補償標準也可能會進一步調整。因此,當《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的配套性文件和政策出臺后,《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作為已經實施多年的規范性文件,也將會面臨與相關配套規范性文件不能相互協調的問題。

綜上,《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與其制定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之間能夠相互銜接協調,與同位階文件之間不存在沖突和矛盾,相關配套制度完備,符合協調性的相關要求。但隨著《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生效以及相關配套文件和政策的出臺,《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將面臨與新出臺的文件交叉重疊、相互抵觸等不協調的問題。

4.可操作性評價

《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作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既要考慮相關職能部門執行規范性文件中工作流程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又要考慮被征收人自覺守法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以保證規范性文件能夠實際的操作和有效的實施。

從整體上看來,《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中規定的征收工作流程及相關的補償獎勵規定具有較好的可操作性。《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總則》規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原則以及各單位在征收補償工作中的職責與義務,并明確了房屋征收部門。《實施細則(試行)》第二章對征收決定作出的程序進行了規定。其中《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至第九條對征收項目的申請進行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對征收范圍內建筑的調查登記工作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明確了征收補償方案的制定程序,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對征收決定作出的相關程序進行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第三章對征收補償及獎勵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明確部分特殊情況下的獎勵政策,填補了上位法規定的空白。相關補充規定均是與征收補償工作流程和補償獎勵標準相關的內容,是對《實施細則(試行)》的修改與完善。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暫行)》第五條規定,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房屋評估價值的6%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但《實施細則(試行)》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征收未經規劃、國土等部門批準,將住宅房屋改為營業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以被征收房屋實際經營的合法面積計算”。《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可能減損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且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通常無法認定“實際經營的合法面積”,容易引發爭議。在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過程中,該條規定被明確提出來不具備可操作性。

綜上,總體上看《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涉及的各部門職能職責設置合理、權責分明、相關補償和獎勵標準符合法律法規的授權,也未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在征收補償過程中得到了較好的貫徹執行,僅有部分條款的表述不具有可操作性。

(四)《實施意見(試行)》制定后的實施效果

1.執行成本

(1)制定成本

目前,根據《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和《重慶市江北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制度》等規定,《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在制定后評估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合法的流程,評估、調研、征詢意見、修改完善都要花費一定成本,該過程成本相對較低。

(2)執法成本

《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主要涉及程序性的規定,其在上位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部分征收補償和獎勵的標準。《實施細則(試行)》在實施過程中,通過明確工作流程等方式規范了相關職能部門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有效的提高了征收工作開展的效率。總體而言,《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作為一部程序規范性文件法,其執法成本是固定的,且較為穩定。

(3)守法成本

《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主要是為了規范行政機關的征收行為。對于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對象被征收人而言,《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未設置許可或者準入類的規定,不存在守法成本的問題。

(4)社會成本

《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規制的對象主要是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相關職能部門,通過明確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相關職能主體的職責,規范行政機關的征收補償行為,最大程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屬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的配套執行制度。通過明確征收流程、補償和獎勵的標準等,使得社會公眾尤其是被征收人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了更準確的認識,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等。《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未制定限制被征收人權利義務的內容,因此對社會產生的成本低。

2.執行效果

執行效果指執行規范性文件實現的效果,包括執行規范性文件帶來的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通過明確相關職能主體的職責,規范征收流程,制定詳細的征收補償獎勵標準,有效提升了征收工作效率,提高了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質量,有效防范了因征收工作程序不明確不具體帶來的法律風險,間接對提高經濟效果方面產生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在社會效果方面一是通過明確征收流程的方式既有效的規范了行政機關的征收行為,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在征收過程中的程序性和實體性權益,切實有效增強了規范性文件的權威性和法治秩序的穩定性;二是通過明確對弱勢群體的住房保障政策、貨幣補償安置獎勵和提前搬遷的獎勵政策等方式進一步促進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的積極性,促進了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有序開展。

3.社會反映

社會反映指規范性文件制定實施后社會公眾對于該規范性文件實施效果的客觀評價。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與征收工作是法律問題,更是實踐的問題。征收工作開展困難的問題根本在于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與法理情的失衡。江北區通過制定《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這一公平、透明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規則,有效的破除政府與民眾的信息壁壘。雖然征收與補償的制度規定是剛性的,但《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通過對上位法中未明確的獎勵補償標準進行細化,通過對安置方式進行完善,兼顧公平與高效的原則,圓滿完成了自《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施行以來的征收工作,獲得了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的普遍認可和好評。

二、評估意見

(一)《實施意見(試行)》存在的主要問題

1.關于部門名稱變化、職能調整的問題

因江北區機構改革,部分職能部門的名稱和職能發生了變化。

2.關于上位法變化的問題

(1)《重慶市征補條例》第十二條和第二十二條明確了因舊城區改建的征收程序要求,要求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且戶數占比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改建的方可啟動征收程序,且在作出征收決定前,與被征收人預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的戶數比例不得低于80%。

(2)《重慶市征補條例》第十五條對于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取程序作出了新的要求。包括房地產評估機構報名參加評估工作的期限以及投票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的比例均在原來的基礎上有變化。

(3)《重慶市征補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要求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于七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4)《重慶市征補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征收補償決定申請強制執行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出催告書并在被征收人自催告書送達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仍不搬遷的,才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關于可操作性不足的問題

《實施細則(試行)》第三十五條中對于“征收未經規劃、國土等部門批準,將住宅房屋改為營業用房或者其他非住宅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以被征收房屋實際經營的合法面積計算”,該條規定中既未明確被征收房屋實際經營的合法面積如何確定的問題,也沒有明確以面積計算時其計算基準的問題。據此,該條補償獎勵政策可操作性不足。

(二)解決方案

1.?關于部門名稱變化、職能調整的問題

建議根據機構改革的成果,對于《實施細則(試行)》中規定責任部門的名稱及其職能應當作出相應的調整。據此,“區房屋管理局”應當修訂為“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國土”、“區國土分局”相關的表述應該刪除;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部門應修改為“區住房城鄉建設、區規劃自然資源、區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

2.關于上位法變化和可操作性不足的問題

鑒于《重慶市征補條例》即將生效,重慶市人民政府也將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建議在二者的基礎上,對《實施細則(試行)》中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內容進行修訂,包括征收流程、征收補償的獎勵政策標準等內容。

(三)評估結論

根據《重慶市江北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制度》的規定,結合評估小組綜合討論的結果,評估小組認為:

經評估,總體來看,《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等六個規范性文件立法質量與執行情況較好,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相關法規的完善,《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等六個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效果已有所減弱。從制度規范性來看。《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結合江北區實際情況,明確了部門職責,完善了部分補償和獎勵的標準,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作出了拾遺補缺規定,針對性較強,制定依據和制定權限充分,制定程序、修改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名稱和文本結構規范、立法語言準確,制度設計的目的和規則設計合理,在制定時與上位階的法律法規和上位規范性文件不存在矛盾和沖突,與同位階文件相互協調,符合當時的政策要求。但在評估過程中發現,《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等六個規范性文中的部分條款與即將實施的地方性法規有不協調的情形,需要作出適應性的修改。從實施有效性來看。《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各項制度措施切實可行,有關征收程序及補償標準的規定都得到了較好的貫徹實施。但隨著本市機構改革的推進和新的征收程序的要求,《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的部分管理和程序規定存在不適應之處,相關職能部門職責已經明顯滯后于客觀實際,應當及時修訂。

綜上所述,建議適時啟動《實施細則(試行)》的修訂工作。依據《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整合《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中的內容,就相關部門職能職責、征收程序和征收補償標準作出適應性修改,其中應當重點關注與即將出臺的《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中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及其配套政策相銜接的問題,修訂后發布新的《實施細則》并廢止原《實施細則(試行)》及其補充規定。

??

??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

20224月8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部門街鎮

政務新媒體
矩陣

公開信箱

服務地圖

主站蜘蛛池模板: 石屏县| 新丰县| 松溪县| 育儿| 兴海县| 郴州市| 呼和浩特市| 高邮市| 宁武县| 青冈县| 康保县| 鄂尔多斯市| 唐海县| 浦江县| 花莲市| 治县。| 南陵县| 万山特区| 灵台县| 尤溪县| 延安市| 额尔古纳市| 大名县| 双辽市| 阳新县| 乳山市| 皮山县| 千阳县| 铜川市| 封开县| 十堰市| 休宁县| 新建县| 巴林左旗| 城口县| 灵石县| 宝兴县| 西城区| 通许县| 通州区| 漳浦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