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1.成立評估小組
為了全面做好房屋征收決策后評估工作,評估機構成立了評估工作小組,明確職責、細化分工、量化標準,從組織上保障了房屋征收決策后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
2.制定評估方案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規則的通知》的規定,評估小組制定了房屋征收決策后評估的工作實施方案,評估方案應當從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評估方法、評估程序與時間安排方面制定了詳細的實施計劃,確保了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后評估工作的順利推進。
3.征集意見建議
評估小組精心準備、嚴密組織,與相關的職責部門進行了交流。通過座談交流收集了該項重大行政決策實施的基本情況,收集了相關職責部門反饋的意見建議。
4.進行分析評價
評估小組將座談會反饋的意見和收集的相關材料進行了匯總、分類,對重大行政決策的資料分析研究,根據相關的評估方法進行分析評價。
5.形成評估報告
根據該重大行政決策承辦機構提供的資料以及座談溝通交流,結合現有法律法規等依據,評估小組對該項重大行政決策進行了充分的評估,并形成了評估報告。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的基本情況
2020年5月8日,江北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重慶市江北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石馬河主題公園10號、11號地塊擬征收范圍內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情況的復函》(江發改函〔2020〕131號)。
2020年4月27日,江北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作出了《重慶市江北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石馬河主題公園10號、11號地塊擬征收范圍內有關城鄉規劃情況的復函》(江北規資函〔2020〕39號)。
2020年5月12日,江北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作出了《重慶市江北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石馬河主題公園10號、11號地塊擬征收范圍內有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的復函》(江北規資函〔2020〕44號)。
2020年5月14日,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了《重慶市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征詢對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10號、11號地塊擬征收范圍內有關專項規劃情況的復函》(江北住建函〔2020〕84號)。
2020年5月20日,江北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北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江北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經過會審,建議確立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為征收項目。
2020年6月3日,江北區政府作出《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確定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為征收項目的批復》(江北府〔2020〕32號)。
2020年12月21日,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了《重慶市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江北住建發〔2020〕268號)。
2020年12月22日,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并張貼了《重慶市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在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
2020年12月22日,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了《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調查登記結果公示》。
2021年1月11日,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了《關于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投票確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投票結果》。
2021年3月1日,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了《石馬河主題公園10號、11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結果公示》。
2021年3月2日,江北區政府辦公室制作了《關于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經登記建筑認定2021年第3次專題會議的紀要》和《關于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論證2021年第1次專題會議的紀要》。
2021年3月4日,江北區政府發布了《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公告》和附件《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
2021年4月22日,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了《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調查登記結果修改情況的公示》。
2021年5月10日,江北區信訪辦公室作出了《重慶市江北區信訪辦公室關于準予對〈石馬河主題公園10號、11號地塊項目社會穩定封信評估報告〉進行備案的函》(江北區信訪辦函〔2021〕21號)。
2021年5月28日,江北區司法局作出了《重慶市江北區司法局關于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的審核意見的函》。
2021年7月12日,江北區政府作出了《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決定》(江北府〔2021〕47號)。
2021年7月15日,江北區政府公告了《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江北府國征〔2021〕3號)及其附件《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2021年7月17日,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了《重慶市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公示石馬河主題公園10號、11號地塊房屋征收項目分戶評估結果的通知》。
另根據溝通交流可知,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征收范圍內總戶數217戶,其中住宅213戶,非住宅4戶,共計面積1.74萬平方米。該項目于2021年7月15日張貼征收決定,正式簽約公告期為7月26日至9月23日(共計60天),截至本報告出具之日,該項目已完成了全部簽約工作。
(三)重大行政決策主要內容評價
房屋征收決策系江北區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下稱:《征收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下稱:《征收評估辦法》)、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暫行)〉等有關辦法的通知》(下稱:《征收補償辦法(暫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江北區征收工作的實際進行的重大行政決策。
根據上述規定房屋征收決策應當主要包含兩部分內容:一是作出征收決定;二是進行征收補償。具體文件包括《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確定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為征收項目的批復》(江北府〔2020〕32號,下稱:《確定為征收項目的批復》)《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決定》(江北府〔2021〕47號,下稱:征收決定)、《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江北府國征〔2021〕3號,下稱:征收公告)及其附件《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下稱:補償方案)等。由此,應當從程序和內容分別評估房屋征收決策的合法性。
1.房屋征收決策作出的程序合法性評估
(1)依法確定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為征收項目
根據《征收補償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征收補償辦法(暫行)》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征收項目前,應當依法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行政部門提出房屋征收項目,并報區政府審查確認。2020年5月20日,江北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北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江北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經過會審,建議確立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為征收項目(下稱:石馬河征收項目),2020年6月3日,江北區政府作出《確定為征收項目的批復》。由此,該房屋征收決策中確立征收項目的程序符合現行規定的要求。
(2)依法發布了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通知
根據《征收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和《征收補償辦法(暫行)》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征收范圍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2020年12月21日,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了《重慶市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江北住建發〔2020〕268號),又于2020年12月22日發布并張貼了《重慶市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在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由此,該房屋征收決策中暫停辦理手續的程序符合現行規定的要求。
(3)依法對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進行了調查登記并進行了公示
根據《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和《征收補償辦法(暫行)》第九條的規定,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對被征收人公布。2020年12月22日,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了《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調查登記結果公示》,又于2021年4月22日發布了《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調查登記結果修改情況的公示》。由此,該房屋征收決策中調查登記并結果公示的程序符合現行規定的要求。
(4)依法選定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根據《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條、《征收補償辦法(暫行)》第十條的規定和《征收評估辦法》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多數決定會、隨機選定的方式進行。根據重慶市中信公證處作出的(2021)渝中信證字第309號《公證書》顯示: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為重慶億融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計有限公司;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21年1月11日發布的《關于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投票確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投票結果》屬實。由此該房屋征收決策中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程序合法。
(5)依法擬定了補償方案
根據《征收補償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和《征收補償辦法(暫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擬定補償方案,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并更具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其中征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2021年3月2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制作了《關于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論證2021年第1次專題會議的紀要》。2021年3月4日,江北區政府發布了《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公告》和附件《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又于2021年4月22日發布了《關于〈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及修改情況的公示》。由此,房屋征收決策關于征收補償擬定的程序合法。
(6)依法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根據《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征收補償辦法(暫行)》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2021年5月10日,江北區信訪辦公室作出了《重慶市江北區信訪辦公室關于準予對〈石馬河主題公園10號、11號地塊項目社會穩定封信評估報告〉進行備案的函》(江北區信訪辦函〔2021〕21號)。由此,房屋征收決策中關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程序合法。
(7)依法進行了未經登記建筑認定
根據《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和《征收補償辦法(暫行)》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征收決定前,區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土地、房屋、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2021年3月1日,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石馬河主題公園10號、11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結果公示》,2021年3月2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制作了《關于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經登記建筑認定2021年第3次專題會議的紀要》。由此,房屋征收決策中關于未經登記建筑認定的程序符合現行規定。
(8)依法作出了征收決定并進行了公告
根據《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和《征收補償辦法(暫行)》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在作出的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2021年7月12日,江北區政府發布了《征收決定》并于2021年7月15日發布了《征收公告》。由此,房屋征收決策中作出征收決定及公告的程序合法。
(9)依法征收補償
根據《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征收補償辦法(暫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應當與被征收簽訂房屋征收協議,并實施先補償后搬遷。其中,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并安排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房地產估價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并修正后,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被征收范圍內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2021年7月17日,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了《重慶市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公示石馬河主題公園10號、11號地塊房屋征收項目分戶評估結果的通知》,同時根據審核小組與決策承辦機構的溝通了解,該征收項目上的所有被征收人已經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由此,房屋征收決策中依法與被征收人簽訂了補償協議,程序合法。
2.房屋征收決策內容的合法性評估
房屋征收決策的內容合理性評估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征收決定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專項規劃;補償方案的內容是否符合現行規定的要求。
(1)征收項目符合江北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專項規劃
根據《征收補償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征收補償辦法(暫行)》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2020年5月8日,江北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重慶市江北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石馬河主題公園10號、11號地塊擬征收范圍內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情況的復函》(江發改函〔2020〕131號)。江北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重慶市江北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石馬河主題公園10號、11號地塊擬征收范圍內有關城鄉規劃情況的復函》(江北規資函〔2020〕39號),又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重慶市江北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石馬河主題公園10號、11號地塊擬征收范圍內有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的復函》(江北規資函〔2020〕44號)。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20年5月14日《重慶市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征詢對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10號、11號地塊擬征收范圍內有關專項規劃情況的復函》(江北住建函〔2020〕84號。由此,房屋征收決策中征收項目符合江北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專項規劃,內容合法。
(2)補償方案的內容符合現行規定的要求
根據《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和《征收補償辦法(暫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補償方案應當包含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補助和獎勵;認定合法的未經登記建筑及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補償等,同時還要提供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根據江北區政府于2021年3月4日發布的《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于2021年4月22日發布的《關于〈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及修改情況的公示》以及2021年7月15日公告的《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江北府國征〔2021〕3號)的附件《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知,該補償方案符合現行規定的要求,房屋征收決策的主要內容合法。
(二)合理性評估
除了已在上述合法性方面闡述的內容外,還需要對房屋征收行政決策在補償方案中其他內容的和合理性進行評估,具體內容如下:
1.對部分被征收人的安置
補償方案第七條第(十一)明確,征收范圍內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且在征收決定作出前在此居住十年的居民,經調查核實在它處無住房并主動搬遷的,可申請以安置房價格認購房屋,無力認購的可按程序申請保障性住房。該補償方案的內容充分保障了因搬遷導致無房居住的被征收人的權益,具備合理性。
2.提前搬遷獎勵費
根據《征收補償辦法(暫行)》附件的規定,提前簽約獎勵費為住宅40元/戶·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現行《征收補償方案》第八條相關補助和獎勵標準明確提前搬遷特別獎以簽約之日為時點,給予分段提前特別獎勵。該補償方案根據提前搬遷的時間分別給予30000元/戶、20000元/戶、10000元/戶的獎勵,該分段給予獎勵的方式有助于促進和調動被征收人提前簽訂補償協議的積極性,提高房屋征收決策實施效率。
3.臨時安置補償費
根據《征收補償辦法(暫行)》附件的規定,搬遷費有各區自行制定。補償方案的針對臨時安置費,亦在法定標準的基礎上按照房屋面積大小分段給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其中房屋面積越大,臨時安置補償費越高。該種分段發放臨時安置補償費的方式有助于減輕被征收人的租房負擔,顯著提高被征收人的生活質量。
綜上,補償方案作為房屋征收決策的重要內容,充分考慮了被征收人的在征收搬遷過程中面臨的困難,在合法性的基礎上充分保證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做好了被征收人家庭住房的保障工作,該補償方案較為具備合理性。由此,該房屋征收決策的主要內容能夠滿足合理性的要求。
(三)協調性評估
協調性評估指的是房屋征收決策的內容與同層級的政策文件的內容是否協調和銜接。由前可知,房屋征收決策作出的依據是《征收補償條例》《征收評估辦法》《征收補償辦法(暫行)》。
在該重大行政決策作出之時還有效且相關的政策文件包括:原《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011〕127號,下稱:《征收補償指導意見》)、《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011〕171號)、《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011〕172號)、《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011〕171號)、《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012〕95號)等文件。
還包括:《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江北府發〔2012〕3號)、《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重慶市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江北府發〔2012〕66號)、《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江北府發〔2013〕36號)、《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重慶市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江北府發〔2013〕57號)、《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重慶市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江北府發〔2014〕37號)、《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江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若干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江北府發〔2016〕4號)等文件。
房屋征收決策前期資料顯示,該決策制定及實施的程序、制定及實施的內容符合上述政策文件的要求,能與上述政策文件的內容相銜接,未發現明顯沖突之處。由此,房屋征收決策與相關配套政策文件的規定能夠相互銜接,符合協調性的要求。
(四)可操作性評估
房屋征收決策的可操行性評估主要考量決策實施過程中各部門能否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各種法律文書的征求意見、制作、發布等必要程序以及被征收人能否根據決策內容充分參與到征收程序中,維護其合法權益。
1.江北區各部分在房屋征收決策實施過程中協同高效的完成了各項工作,該決策實施程序具備較強的可操作性
自江北區政府于2020年啟動房屋征收決策程序以來,由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實施,由江北區城市房屋征收中心負責具體征收工作,江北區其他部門密切配合,均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了房屋征收決策實施的各項工作,證明了房屋征收決策實施過程的程序規定與江北區各部門職責相銜接和匹配,有助于各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高效完成決策的實施。因此,房屋征收決策實施程序具備較強的可操作性。
2.被征收人充分參與了房屋征收決策實施過程中的各項程序,房屋征收決策內容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該決策內容具備可操作性
由決策承辦機構提供的項目前期資料可知,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房屋征收決策實施過程中,在征收范圍內張貼了各類法律文書,充分保證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在決策實施過程中,相關部門收集了被征收人的意見,不斷的進行調整,充分保證了被征收人參與決策的權利。同時根據征收公告和補償方案的內容可知,該補償方案明確了貨幣補償辦理程序和產權調換辦理程序,同時明確了簽約時間為60日和簽約地點位于江北區通用新村199號對面征收辦公室。
由此,對于被征收人而言,該重大行政決策實施過程中的各項程序均充分保障了其知情權和參與權,被征收人也充分的參與到了房屋征收決策的實施過程中。該重大行政決策的內容具備可操作性。
(五)完善性評估
對房屋征收據測的完善性進行評估,主要針對的是評估該重大行政決策的各項資料內容是否完備,以及是否在決策實施及時根據人民群眾反饋的意見進行完善修改調整。
一是該重大行政決策現有的各項資料較為完備,已經形成了前期工作檔案。通過決策承辦機構提供的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項目的重慶市江北區城市房屋征收檔案的前期資料,通過對比房屋征收行政決策的法律法規等依據文件可知,該重大行政決策的檔案資料較為完備完善。
二是在決策的實施過程中,江北區政府及時采納了群眾的修改意見并對重大行政決策內容及時進行了修改完善。根據人民群眾于2021年3月22日提出修改意見,結合江北區政府于2021年4月22日發布的《關于〈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及修改情況的公示》可知,江北區政府及時采納了群眾的修改意見,對重大行政決策內容及時進行了修改完善。
(六)績效性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績效性評估指的評估房屋征收決策是否達到重大行政決策目標和預期效果。而房屋征收決策實施以來,對于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推進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現已完成了被征收人全部簽約工作,較為高效圓滿的完成了房屋征收決策的主要內容。
根據與決策承辦機構的座談溝通可知,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征收范圍總戶數217戶,其中住宅213戶,非住宅4戶,共計面積1.74萬平方米。該項目于2021年7月15日張貼征收決定,正式簽約公告期為7月26日至9月23日(共計60天),截至本報告出具之日,該項目完成了全部簽約工作。由此,該房屋征收決主要內容已較為圓滿的完成。
(七)人民群眾滿意度評估
該重大行政決策自實施以來,未引發任何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糾紛,人民群眾的滿意度較高。截至本報告出具之日,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征收未引發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糾紛,未房屋征收行政決策的實施增加人民群眾和行政機關的訴累,和諧圓滿的完成了重大行政決策的主要工作。
鑒于房屋征收類項目屬于社會穩定風險隱患較高的項目,部分人民群眾會因為征收補償安置價格、征收補償全安置房源等因素,引發上訪上訴等問題。而本項目自實施以來,被征收人均通過簽訂了協議實現了搬遷,未引發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糾紛,充分反映出人民群眾對于該項重大行政決策實施程序及其內容的滿意度較高。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過程存在的主要問題
本次重大行政決策中的補償方案中存在一處法律依據名稱表述不規范的問題,直接反映出該重大行政決策在作出前未充分采納吸收江北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
根據江北區司法局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重慶市江北區司法局關于江北區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的審核意見的函》可知,其中第八條審核意見中明確提出該《補償方案》第六條第七項表述的《通知》標題中缺少了“人民”二字,應當修改完善。而江北區政府于2021年7月15日公示的補償方案中,該《通知》標題中仍然缺少了“人民”二字,未進行修改。由此,反映出該重大行政決策實施過程中,江北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部門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見未被充分吸收。
(二)解決建議
在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當按照《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要求,充分采納江北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部門提出的合理修改建議,避免出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瑕疵的問題。
(三)評估結論
本次評估的房屋征收決策無論是在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方面,還是在可操作性、完善性、績效性方面均比較規范及卓有成效。截至本報告出具之日,房屋征收決策的主要內容,即石馬河主題公園項目10號、11號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要工作已經全部完成,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均通過簽約實現了搬遷,已經達到重大行政決策目標和預期效果。該重大行政決策實施過程中,人民群眾滿意度也較高。盡管該房屋征收決策中某法律依據的表述存在細微瑕疵,但是鑒于該房屋征收決策已經達到了重大行政決策的目的和預期效果,主要內容已經全部完成,該表述的瑕疵不影響本次房屋征收決定的實施,由此,房屋征收決策不具備修改調整的必要性。
綜上所述,鑒于房屋征收決策已經基本實施完畢,達到了重大行政決策的目的和預期效果,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規則的通知》第九條第(六)項的規定,該項重大行政決策可以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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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