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根據中組部下發的《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結合本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黨費收繳
(一)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作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二)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每月交納黨費的計算:月交納黨費=[崗位(技)工資+工齡津貼+地區補貼+月度基本獎金-(養老、醫療、住房三項基金之和+個人所得稅)]×相應比例。
(三)領取定額補貼的村干部黨員,參照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交納黨費的辦法交納黨費。每月交納黨費的計算:月交納黨費=社平工資/月×相應倍數(書記、主任:2.2倍;副書記、副主任:1.8倍;委員、本土人才:1.6倍)×相應比例。
(四)黨費計算基數不包括以下項目:個人所得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含個人和單位交納部分),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住房補貼、交通補貼、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加班補貼、誤餐補貼、取暖費、防暑降溫費、物業費等改革性補貼,以及針對少數地區、部分單位、特殊崗位、部分人員發放的津貼補貼。
(五)事業單位黨員的績效工資中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應列入黨費計算基數,獎勵性績效工資不列入黨費計算基數。根據我市實際,績效工資一般按同級政府人力社保、財政部門核定的各崗位的績效工資水平(理論值)進行確定。企業人員黨員不定期、非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不列入黨費計算基數。
(六)聘用制管理人員中黨員的黨費交納標準為:月交納黨費=(月薪酬-社會保險費-稅金)×相應比例。
(七)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新收入為計算基數,參限第一、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八)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九)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十)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十一)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鎮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十二)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十三)黨員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交納黨費。流動黨員應主動跟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聯系,按時足額交納黨費。
(十四)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十五)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單位黨支部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由鎮黨建辦上交區委組織部,由區委組織部上交。
(十六)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十七)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十八)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十九)黨支部每月將收繳的黨費全額上交鎮黨委。鎮黨委應出具收費憑證,作為總支(支部)向全體黨員公布收繳黨費情況的依據。
二、黨費使用
(一)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二)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是:(1)教育培訓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基層黨務工作者所產生的住宿費、伙食費、交通費、師資費、場地費、資料費、門票費、講解費等。(2)開展“三會一課”、創先爭優、黨組織換屆以及黨內集中學習教育所產生的會議費等。(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有困難的黨員。(5)修繕、新建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為活動場所配置必要設施等所產生的相關費用。(6)編印黨員教育培訓教材和印制入黨志愿書、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黨員證明信、流動黨員活動證、黨費證、黨員檔案等所產生的工本費,以及購買黨徽黨旗等費用。(7)黨費財務管理中發生的購買支票、轉賬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三)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黨費使用參照《五寶鎮財務管理制度(修訂)》執行。所有支出都需進行事前審批,由經辦人和村(社區)書記填報《事前審批單》,500元(含)以下的支出需由鎮黨建辦審核;500元(不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的支出由組織委員審核;2000元(不含)以上2萬元(含)以下,由駐村領導和分管領導審核,由主要領導進行審批。2萬元(不含)以上需各支部提出計劃,提交鎮黨委會研究決定。如日后財務管理制度發生變更,以新的財務制度要求為準。
三、黨費管理
(一)黨費由黨建辦統一管理。各支部應建立“兩專三定”的黨費管理制度:即黨費由專人管理,有專門臺賬,要定期公布,定期檢查,定期清理。
(二)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財政辦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動用黨費應堅持黨費使用規定,嚴禁濫用濫支黨費。
(三)專項黨費實行專款專用,并實行嚴格審計。
(四)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各支部應當在黨員大會或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
(五)本制度施行后,以往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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