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審批的具體事項
江北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
二、依據
關于印發《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試行)的通知》(渝府〔2002〕205號)
三、申請條件
申請享受本區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3平方米);現統一調整為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所有成員具有本區非農業戶口且在本區實際居住(5年以上);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本條所稱家庭,指由具有婚姻和直系血親關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同住成員組成的社會基本單位。
四、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接件受理
申請家庭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領取廉租住房申請表,填表并交付個人資料。
(二)評議及初審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自接受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民主評議小組進行評議及初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將評議及初審后資料報送區住房保障部門;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發給書面通知。
(三)公示
符合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區住房保障部門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公告15日。公告期滿無異議,區住房保障部門予以登記;若有異議,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街鎮10日內組織核實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
(四)登記輪候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已登記家庭進行排序輪候,簽署意見后報送區住房保障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確定具體保障形式:實物配租或租金補貼方式實施廉租保障。
五、申請材料
申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應當由申請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按廉租辦提供的表格填寫);
(二)重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四)家庭成員戶籍證明(按公安機關核發的戶口簿,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五)家庭所有成員的現住房情況證明:
1.具有完全產權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2.租賃公房的提供租賃公約(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3.無房戶提供無房的相關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提供證明;無單位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提供證明);
(六)其它需提供的情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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