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推進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改革發展。貫徹執行國家、重慶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政策和規范性文件。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發展戰略、改革方案、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規范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
(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開發建設方面專項費用的收繳和管理。編制收支年度計劃。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使用。
(三)負責房地產行業的監督管理。貫徹全市房地產調控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規范全區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秩序,配合開展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規范工作。貫徹全市房屋面積管理、交易管理的規章制度。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登記備案和房屋租賃合同備案。配合開展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管理工作。
(四)負責建筑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范全區建筑市場秩序。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承擔建筑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參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監管工作。負責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機械與設備的應用管理。
(五)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范全區勘察設計市場秩序。承擔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質量監管。配合開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工作。承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監管。
(六)負責住房保障工作。擬訂全區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并監督實施。配合開展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協調推進工作。負責全區住房改革工作。指導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指導全區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七)統籌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作。貫徹全市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政策、規劃,配合市級在區的基礎設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等重點項目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全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參與協調重點工程項目建設。負責區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傳統風貌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修復建設。
(八)負責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工作。貫徹城市提升相關制度、規范、標準并監督實施。牽頭推進全區城市提升行動計劃,統籌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前期工作和項目協調。統籌協調“兩江四岸”規劃、建設、管理等具體工作。
(九)統籌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承擔城市管線的綜合管理,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統籌協調推進海綿城市建設、主城區“清水綠岸”治理提升工作。
(十)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貫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政策、標準、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網建設維護管理。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的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排水監測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城市排水防澇工作。
(十一)負責推進城市修補和有機更新。指導城市老舊功能片區和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統籌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監督指導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承擔房屋使用安全、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二)指導村鎮建設。貫徹村鎮建設政策并監督實施。指導村鎮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專項建設示范。指導特色景觀旅游名鎮名村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三)負責建設科技推廣應用。推進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指導住房城鄉建設新技術示范、推廣、應用。承擔行業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貫徹全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
(十四)負責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管理。貫徹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政策并監督實施。承擔綠色建筑評價及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推進建筑節能發展。
(十五)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貫徹執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政策,組織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十六)負責全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執法。
(十七)負責住房和城建檔案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八)負責機關、所屬單位和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十九)將原區城鄉建委所屬區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站、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承擔的行政決策、行政許可等行政職能劃入區住房城鄉建委,所屬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行政職能劃入對應內設機構。
(二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