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地方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標準。
?(二)貫徹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貫徹實施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組織落實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四)組織實施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國家和地方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協同推進醫保目錄地方準入談判落實。
?(五)組織實施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貫徹落實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制定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并監督實施,配合推進藥品、醫用耗材招標采購平臺建設。
?(七)組織實施定點醫藥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范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醫療救助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實施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九)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