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單位:重慶唯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3******008P;
地址:重慶市巴南區**街**號**幢**;
法定代表人:李**。
現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為:2025年3月22日8時2分許,在江北區五里店街道長安單工一宿舍6棟,重慶唯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進行裝修工程拆除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導致工人陳**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15萬元。
你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未組織安全教育培訓,未對相關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二是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吊裝除碴現場未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管理;三是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四是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詢問筆錄及相關履職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九節生產安全事故板塊(修訂稿)》有關規定。因事故發生后,你公司積極處理事故善后,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符合相關自由裁量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51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重慶銀行建東支行,收款人:重慶市江北區財政局,賬號:240101040005551。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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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應急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