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單位:鄭州天彩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5******1555;
地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路**小區**號商住**層**號;
法定代表人:李**。
現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為:2024年9月15日9時50分許,在江北區五里店街道培新小學校內,鄭州天彩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在組織安裝操場主席臺LED顯示屏散熱空調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空調安裝工人秦**頭部受傷,經120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你公司作為培新小學操場主席臺LED顯示屏的供貨方和安裝單位,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管理機制不健全、未審核作業工人資格、未向工人提供勞動防護用品、未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詢問筆錄及相關履職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九節生產安全事故板塊(修訂稿)有關規定。因事故發生后,你公司積極處理事故善后,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符合相關自由裁量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決定對你公司作出51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重慶銀行建東支行,收款人:重慶市江北區財政局,賬號:240101040005551。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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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應急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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