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單位: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500******712U;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鎮;
法定代表人:張**。
現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為:2024年9月16日7時許,在江北區觀音橋塔坪39號改造項目,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組織工人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導致工人何**死亡,秦**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25.323959萬元。
你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安全教育安全培訓、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二是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吊裝現場無專人進行安全管理,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詢問筆錄及相關履職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九節生產安全事故板塊(修訂稿)有關規定。因事故發生后,你公司積極處理事故善后,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符合相關自由裁量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決定對你公司作出52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重慶銀行建東支行,收款人:重慶市江北區財政局,賬號:240101040005551,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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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應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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