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陳**; ????????性別:男; ???????年齡:50歲; ?
身份證號:512222**********95;
聯系電話:186******88;??
住址:重慶市江北區**路**號**樓**號(**樓上);
所屬單位:四川建富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職務:經理,主要負責人;??
單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街**街段**號**棟**層**號。?
現查明,你存在下列行為:2024年9月16日7時許,在江北區觀音橋塔坪39號改造項目,新余市渝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組織工人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導致工人何**死亡,秦**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25.323959萬元。
你作為四川建富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理,主要負責人,未嚴格履行崗位安全管理責任:一是未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二是未有效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詢問筆錄及相關印證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之規定。你2023年年收入為56308元,決定對你作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處罰,處罰金額為22523.2元。
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重慶銀行建東支行,收款人:重慶市江北區財政局,賬號:240101040005551,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你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
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
??????????????????????
??????????????????????????????重慶市江北區應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