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有關工作要求。
2.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部門、街鎮和有關單位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3.擬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政策規定,組織編制全區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草案,對相關行業安全生產規程和地方標準進行監督實施。
4.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本地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5.牽頭建立全區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6.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全區應對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處置工作。
7.統一協調指揮全區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臺對接;協助上級銜接駐渝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8.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消防、森林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區委區政府對區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業務建設、隊伍建設的指導和管理的協調組織,指導街鎮、有關單位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9.指導協調消防工作,聯系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10.指導協調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11.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市下撥及區級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12.依法行使全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區級有關部門和各街鎮、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承擔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
13.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督促。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14.依法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15.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跨區域救援工作。
16.負責提出區級救災物資、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區級救災物資、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負責事故災害救援裝備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
17.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18.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