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重慶騎士醫院,法定代表人:唐**(男,漢族,48歲,身份證號:51021**********0612,職務:無),聯系電話:159*****055,《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500000MJP5663329,《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號:PDY10046-750010517A5391:
地???? 址:重慶市江北區大石壩大路村72號
本機關依法查明你(單位)于2024年12月29日為患者馬**開展診療活動未書寫門診病歷,存在未按規定填寫病歷資料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醫師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等為證。
你(單位)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參照《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裁量基準編碼YL110A,本機關決定予以你(單位)1.警告;2.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重慶市江北區財政局(工行建東支行)。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重慶市江北區??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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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5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