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重慶思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5MA5YW9NF5P,法定代表人:王*珍,職務:無,性別:男,民族:漢,身份證號:5122**********1299)????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鷂子丘路68號2幢23-23
本機關依法查明你(單位)1.于2024年6月19日,現場安排王*華1名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前臺服務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2.一年內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1份(共1頁)、詢問筆錄2份(共4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1張、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張、身份證復印件3張(王*珍、劉*、王*華)、委托書1張(劉*)、現場照片9張為證。
你(單位)于2024年6月19日,現場安排王*華1名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前臺服務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現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參照《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文件裁量基準編碼GC011A的規定,決定予以你(單位) 1.警告;2.罰款500元 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一年內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參照《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文件裁量基準編碼GC002B的規定,決定予以你(單位) 1.警告;2.罰款100元 的行政處罰。
綜上,兩項違法事實分別裁量,合并處罰,決定予以你(單位) 1.警告;2.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重慶市江北區財政局(工行建東支行)。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重慶市江北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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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