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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人:溫**(男,滿族,51歲,身份證號:500**********7901X,聯系電話:130*******7)? ?
地???? 址:重慶市渝中區*******
本機關依法查明你2019年10月7日為尹**出具的復診病歷記錄中,將主訴內容錯誤書寫為“隱適美復診”,未按規定填寫病歷資料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溫**身份證復印件、溫**的資質證明材料、病歷資料復印件等為證。
你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參照《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裁量基準編碼YL110A ,本機關決定予以你(單位)1.警告;2.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重慶市江北區財政局(工行建東支行)。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重慶市江北區??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 重慶市江北區 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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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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