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張**(男,苗族,40歲,身份證號:431**********939,聯系電話:158******36)
本機關依法查明你(單位)在2024年4月24日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1.為黃**出具的病歷資料中,未見主訴、現病史、診斷及治療意見等內容,病歷記錄書寫不完整,《微整注射知情同意書》未載明治療方式和部位、醫生簽名欄未簽名,《微整注射治療后須知》醫生簽名欄未簽名,無注射記錄,未按規定填寫病歷資料;2.2024年3月16日在與注冊的執業地點不符的重慶市江北區“重慶麗華薇汀門診部有限公司”為黃**開展醫療美容注射項目,并出具病歷資料,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黃**的病歷資料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照片打印件、張**的身份證照片打印件、張**的《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醫師聘用協議》復印件、醫師執業注冊聯網系統查詢到張**醫師執業信息截圖照片打印件等為證。
你(單位)在2024年4月24日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為黃**出具的病歷資料中,未見主訴、現病史、診斷及治療意見等內容,病歷記錄書寫不完整,《微整注射知情同意書》未載明治療方式和部位、醫生簽名欄未簽名,《微整注射治療后須知》醫生簽名欄未簽名,無注射記錄,存在未按規定填寫病歷資料的行為,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現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參照《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裁量基準編碼YL110A,決定予以你(單位)1.警告;2.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2024年3月16日在與注冊的執業地點不符的重慶市江北區“重慶麗華薇汀門診部有限公司”為黃**開展醫療美容注射項目,并出具病歷資料,存在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參照《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裁量基準編碼YL025A,決定予以你(單位)1.警告;2.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兩項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決定給予你(單位)1.警告;2.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重慶市江北區財政局(工行建東支行)。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重慶市江北區??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 重慶市江北區 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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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