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重慶駐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證照名稱及編號: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5MA5UKW3N75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編號:江新出發(書)字第零12132號
法定代表人:陸梅
住所:重慶市江北區觀音橋街道建新西路17號喵兒石創藝特區項目29幢第1號???????????????????
2024年9月27日,我委接重慶市江北區“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移交的重慶駐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涉嫌在未取得中小學教材發行資質的情況下,擅自通過淘寶平臺銷售各類中小學教材的違法線索。
根據問題線索,我委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對重慶駐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在淘寶平臺開設的名為“駐足圖書專營店”的淘寶店鋪進行了遠程核查并依法固定相關違規經營證據,發現確有教材售賣。執法人員聯系重慶駐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要求其到重慶市江北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受進一步調查處理。
依據《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我委于2024年10月9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2024年10月16日9時許,重慶駐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唐冬林持《委托書》到江北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受調查詢問。被委托人唐冬林提供了重慶駐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營業執照》和《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對執法人員制作的網頁(遠程)勘驗筆錄進行了簽字確認,認可了重慶駐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擅自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的事實。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重慶市江北區“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核查云崇圖書專營店、駐足圖書專營店涉嫌網絡違規銷售教材相關線索的通知》1份,證明本案線索為上級交辦。
2.編號為(江北)文綜檢(勘)字〔2024〕第10-9號的《網頁(遠程)勘驗筆錄》1份,證明我委執法人員徐浩、趙晨雨于2024年10月9日14時06分對重慶駐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在淘寶平臺開設的名為“駐足圖書專營店”的淘寶店鋪進行遠程勘驗,發現該店鋪違規售賣中小學教科書,并制作遠程勘驗筆錄的事實。
3.重慶駐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1份、重慶駐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法人陸梅身份證復印件1份、被委托人唐冬林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重慶駐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唐冬林處理該公司涉嫌未經批準擅自編印內部資料等相關事宜的事實;證明唐冬林作為被委托人,具有代為接受調查詢問、提供證據、接受放棄權利、簽收行政文書等權限,唐冬林作出的代理行為重慶駐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均予認可,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事實。
4.重慶駐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被委托人唐冬林提供的《營業執照》和《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重慶駐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是經市場監管部門批準依法成立的經營主體,是經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出版業務經營單位,具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資格。
5.被委托人唐冬林《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被委托人唐冬林承認重慶駐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未取得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格,擅自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的事實。
6.被委托人唐冬林提供的銷售明細1份,證明重慶駐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共計在“駐足圖書專營店”銷售中小學教科書106冊,銷售額815.5元的事實。
7、被委托人唐冬林提供的上繳明細1份,證明重慶駐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處仍有18本教科書留存的事實。
2024年11月15日,本案調查終結。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擅自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中學小學教科書,其發行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的規定,應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七)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七)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出版、印刷、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學小學教科書,或者非依照本條例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的”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我委于2024年11月15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江北)文綜罰告字〔2024〕23號),告知當事人上述違法事實、案件證據、情節認定、處罰依據及擬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截至11月22日,當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陳述、申辯。
綜上,我委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教科書18本,沒收違法所得815.5元(人民幣捌佰壹拾伍圓伍角),并處罰款2000元(人民幣貳仟圓整)。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銀行建東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你單位如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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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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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