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第零12022號 法定代表人:黎闖 住所:重慶市江北區嘉陵五村30號A1-4-2 2024年2月27日,我委接市民投訴稱重慶銘心圖書有限公司售賣的《五色彩印匯評全本金瓶梅》為盜版書籍。我委執法人員張文慧(22000521031)、趙晨雨(22000521029)、徐浩(22000521030)立即聯系市民郵寄其購買的上述書籍及購買憑證,并與該書籍出版社新加坡南洋出版社取得聯系,該出版社表示重慶銘心圖書有限公司售賣的《五色彩印匯評全本金瓶梅》價格低于出版社統一批銷價,涉嫌存...">
當事人:重慶銘心圖書有限公司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江新出發<書>字第零12022號
法定代表人:黎闖
住所:重慶市江北區嘉陵五村30號A1-4-2
2024年2月27日,我委接市民投訴稱重慶銘心圖書有限公司售賣的《五色彩印匯評全本金瓶梅》為盜版書籍。我委執法人員張文慧(22000521031)、趙晨雨(22000521029)、徐浩(22000521030)立即聯系市民郵寄其購買的上述書籍及購買憑證,并與該書籍出版社新加坡南洋出版社取得聯系,該出版社表示重慶銘心圖書有限公司售賣的《五色彩印匯評全本金瓶梅》價格低于出版社統一批銷價,涉嫌存在發行非法出版物的行為。
2024年3月5日,執法人員將市民郵寄涉事圖書《五色彩印匯評全本金瓶梅》送往重慶市出版監測中心提請鑒定是否為非法出版物,重慶市出版監測中心表示該書為境外出版物,需重慶銘心圖書有限公司提供境外圖書進出口批銷憑證等證明該公司有發行境外圖書的資質。
2024年3月18日,執法人員對重慶銘心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闖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了《中國圖書進出口深圳有限公司批銷單》及《深圳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024年3月29日,我委將市民購買的涉案圖書《五色彩印匯評全本金瓶梅》移送新加坡南洋出版社進行鑒定。
2024年5月14日,我委收到新加坡南洋出版社《圖書鑒定函》,出版社表示涉案圖書為盜版圖書。
2024年5月29日,執法人員對重慶銘心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闖進行了第二次調查詢問,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認上述送鑒圖書《五色彩印匯評全本金瓶梅》系其淘寶店鋪所售。至此,本案調查終結。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編號為“02002402270579”的重慶市“民呼我為”政務咨詢投訴辦理請示用箋,證明了我委根據市民通過12345熱線投訴舉報線索對重慶銘心圖書有限公司進行依法調查;
2.重慶銘心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闖提供的《營業執照》和《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該公司是經重慶市有關部門批準的合法出版物經營企業;
3.重慶銘心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闖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黎闖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資格的事實;
4.新加坡南洋出版社提供的《圖書鑒定函》1份,證明了重慶銘心圖書有限公司售賣的《五色彩印匯評全本金瓶梅》與該出版社印次正版圖書比對后確認為盜版書籍的事實。
5.重慶銘心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闖的《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了其承認該公司通過淘寶店鋪“銘心圖書專營店”發行《五色彩印匯評全本金瓶梅》盜版圖書的事實。
6.重慶銘心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闖提供的《銘心圖書專營店銷售清單》,證明了其承認該公司通過淘寶店鋪“銘心圖書專營店”發行《五色彩印匯評全本金瓶梅》的事實;證明了重慶銘心圖書有限公司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貳仟伍佰柒拾玖點肆陸圓(2579.46元)的事實。
重慶銘心圖書有限公司發行非法出版物的行為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的規定,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發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罰。...”的規定,應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之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我委于2024年6月13日送達了編號為(江北)文綜罰告字〔2024〕10號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了當事人擬處罰的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重慶銘心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闖主動供述了其公司還銷售了《不二》及《薇薇安邁爾作品集》兩種盜版圖書,并提供了以上兩種圖書的進貨憑證及銷售流水清單,根據《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的規定可依法從輕處罰。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并考慮到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且主動提供執法人員未掌握的其他違規銷售非法圖書的證據,根據《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的規定,對重慶銘心圖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仟伍佰柒拾玖圓肆角陸分(2579.46元),并處人民幣叁仟圓整(3000元)罰款。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銀行建東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你(單位)如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江北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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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