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綜罰字〔2025〕20號
當事人:江北區呀喏噠國大酒吧(李尚文)
證照名稱及編號:《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105MAC9CKU75A
經營者:李尚文
經營場所:重慶市江北區金源路9號君豪大飯店裙樓平層(自編附1號)(自主承諾)??????
2025年7月24日,執法人員趙晨雨(22000521029)、徐浩(22000521030)出示執法證件后,對位于重慶市江北區觀音橋街道金源路9號君豪大飯店裙樓平層(自編附1號)的江北區呀喏噠國大酒吧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
檢查發現,江北區呀喏噠國大酒吧處于正常營業狀態,現場有喊麥與DJ表演。執法人員要求場所負責人提供當晚演出的許可文件,場所負責人稱資料已報區文化旅游委審核,演出許可文件正在辦理中。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場所在未取得《營業性演出準予許可決定》前不得開展營業性演出,并現場固定了相關證據。
2025年7月30日,經重慶市江北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批準,執法人員依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本案予以立案調查。
2025年8月15日,江北區呀喏噠國大酒吧被委托人何靜到我委接受了調查詢問,并提供了該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李尚文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何靜身份證復印件、《江北區營業性演出準予許可決定》復印件。
現查明事實如下:2025年7月24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江北區呀喏噠國大酒吧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檢查時現場有喊麥與DJ表演,該公司當日已取得《江北區營業性演出準予許可決定》,備案演出時間為2025年7月29日至2026年1月28日,表演時間與備案時間不符。經核查,當事人無2025年7月24日的營業性演出準予許可。當事人主營業務為酒水銷售,未收取門票,無違法所得。
2025年9月3日,本案調查終結。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調查詢問通知書》1份;現場表演視頻1份;現場檢查照片2張;江北區呀喏噠國大酒吧提供的2025年7月29日至2026年1月28日的《江北區營業性演出準予許可決定》掃描件1份,證明執法人員對江北區呀喏噠國大酒吧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舉辦了營業性演出,且未獲得2025年7月24日《營業性演出準予許可決定》的事實。
2.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是經市場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經營主體,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格。
3.江北區呀喏噠國大酒吧經營者李尚文身份證復印件1份;江北區呀喏噠國大酒吧的授權委托書1份;江北區呀喏噠國大酒吧被委托人何靜《調查詢問筆錄》1份;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被委托人何靜接受調查詢問,并承認江北區呀喏噠國大酒吧于2025年7月24日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事實,承認當事人主營業務為酒水銷售,未收取門票,無違法所得的事實。
在本案的調查處理過程中,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現場檢查和調查詢問中,均有兩名執法人員在場并表明身份,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處罰決定,行政執法程序合法。
2025年10月22日,本機關通過電子送達的方式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江北)文綜罰告字〔2025〕20號),告知當事人上述違法事實、案件證據、情節認定、處罰依據及擬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機關提出要求聽證及陳述和申辯意見。
當事人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行為,違反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之規定,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因當事人無違法所得,參照《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5年版)》應當從輕處罰。
綜上,經重慶市江北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研究,對當事人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行為責令改正,并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50000元(伍萬元整)。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銀行建東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你如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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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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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