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統籌規劃全區文化體育事業、文化體育產業、廣播電視事業、廣播電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旅游和體育融合發展,推進體制機制改革,指導各鎮街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體育業務工作。
(三)管理全區性重大文化體育活動,指導區級重點文化設施建設,負責全區文化旅游體育整體形象宣傳和推廣,促進文化旅游、體育產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擬訂旅游市場開發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指導、協調、推動廣播電視領域產業發展。
(四)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組織實施全區廣播電視領域公共服務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負責全區公共文化、體育事業發展,推進全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旅游公共服務建設和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深入實施文化體育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推動群眾文化普及,管理全區公共圖書事業。
(六)指導、推進全區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體育行業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游、體育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全區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承擔文化體育市場和旅游經濟運行監測體系建設工作,促進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
(九)指導全區文化旅游和體育市場發展,對文化旅游和體育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旅游、體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旅游、體育市場;負責文化旅游、體育市場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十)承擔全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區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游、體育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參與“掃黃打非”活動。具體執法由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承擔;指導鎮街開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
(十一)按管理權限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安全播出以及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十二)指導全區文物和博物館業務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履行文物、博物館安全督查職責;協調推進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指導協調博物館建設及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十三)統籌全區競技體育、群眾體育工作,促進全民健身事業發展,指導和推進全區青少年體育工作,加強體育后備人才隊伍建設。推動全區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監督管理,負責體育彩票銷售管理工作。
(十四)指導、管理全區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體育行業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全區文化、旅游和體育等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活動。
(十五)負責全區文化旅游、體育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全區文化旅游、體育行業人才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
(十六)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建工作。
(十七)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