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普及統計法律法規知識,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查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承辦統計行政復議等法律事務。
2.承擔組織領導和管理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統計標準和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江北區統計調查制度和統計改革發展規劃。
3.管理和指導街鎮、部門(行業)統計工作;協調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之間的關系;依法對部門統計數據進行審核、評估;依法管理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加強全區統計基層基礎工作。
4.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區情區力普查方案,組織實施全區人口、經濟、農業等有關普查、專項調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
5.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區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區生產總值;搜集、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有關資料。
6.組織實施全區一、二、三產業有關統計調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能源資源和環境等統計數據。
7.建立有關統計數據質量審核、評估和監控制度并組織實施;整理、核定、管理、提供、發布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負責對全區統計信息發布的規范管理,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8.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能源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警和統計監測;建立健全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統計監測和評價體系,加強動態監測和決策咨詢服務;負責提供對街鎮、區級部門考核評價的相關統計數據。
9.貫徹執行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承擔全區服務業統計的組織領導工作;加強對各有關部門服務業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協調;負責服務業統計監督檢查工作。
10.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區統計信息化建設規劃;建設和管理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統計數據庫和數據中心;組織制定全區統計數據庫和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
11.指導全區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開展統計專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區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從業資格認定等工作。
12.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