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蔡*沂
身份證號:500221************
地址:重慶市涪陵區崇義橋南路19號*幢 ????????????
2025年9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江北區溉瀾溪體育公園片區地下公共人防隧道工程現場檢查,發現你本人所有的車牌為渝B769**的輕型廂式貨車排氣管上有一個溫度傳感器被拔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規定,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9月12日,蔡*沂提供的本人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2.2025年9月12日,蔡*沂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1-2證明本案的違法主體是蔡*沂;
3.2025年9月12日,我局對蔡*沂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4.2025年9月11日,我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5.2025年9月11日,我局現場檢查視聽資料;6、專家關于車載排放診斷系統(OBD)組成及破壞行為的相關要求說明;
證據3-6證明蔡*沂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違法事實;
7.2025年10月13日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證據7證明蔡*沂完成了整改;
8.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
證據8證明執法人員符合法律規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書、證據具有合法性;
9.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江環責改〔2025〕27號)及送達回證;10.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下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江環罰告〔2025〕27號)及送達回證。
證據9-10證明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規定。
我局分別于2025年10月11日、2025年11月11日向你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陳述申辯和聽證權。你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沒有要求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的規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伍仟元整(小寫:5000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繳款聯系人,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雷若麟,聯系電話:023-8830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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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