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 為推動我區完成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創建,切實加強執法力量配備,依據《重慶市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創建活動實施方案》,制定了《江北區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行政執法監督情況通報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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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江北區生態環境局
??????????? ?? ???????????????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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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區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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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依據《江北區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投訴舉報登記制度(暫行)》、《江北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規定(暫行)》,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訴舉報人)認為我局機關科室、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違法、不當行為或不作為,向我局提出的投訴和舉報。
局辦公室具體負責行政執法案件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
第三條 下列投訴舉報事項,有明確的被投訴舉報人和具體的投訴請求事項、事實依據的,局辦公室應當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三)行政執法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不清,處理結果顯失公平的;
(五)其他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投訴舉報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投訴電話等形式,并載明投訴舉報人的真實姓名、職業、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和投訴舉報請求、事實和理由。
第五條?局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投訴舉報的內容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向投訴舉報人說明理由。
第六條?局辦公室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填寫投訴舉報事項登記表。投訴舉報事項登記表應當載明投訴舉報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被投訴舉報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以及投訴舉報的事項和理由等內容。
第七條?局辦公室直接辦理的投訴舉報事項,需要被投訴舉報的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協助調查的,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局辦公室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確定不少于兩名調查人員,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并聽取行政執法行為承辦機構或者行政執法人員的陳述和申辯。調查人員與投訴舉報事項或者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調查完成后,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局辦公室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提請局領導集體研究審定,確定違法行政責任人及追究形式。對投訴反映情況不實的,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并做好解釋工作;對查證屬實的,責令依法改正;對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條?局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投訴舉報事項。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經局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一條?調查終結后,局辦公室應當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調查處理結果,并將有關材料按照檔案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二條?局辦公室及其負責辦理投訴舉報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
第十三條?局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投訴舉報中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執法監督情況通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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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執法情況通報,是指對本單位行政執法違法違規行為通報并責令整改的制度。
第三條 江北區生態環境局局辦公室負責全局行政執法情況通報工作。
第四條 定期通報下列行政執法問題:
(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行政執法案卷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三)行政執法行為投訴舉報查實的有關問題;
(四)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過程中糾正的具體行政行為;
(五)規范性文件備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
(六)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的違法違規問題。
第五條 每半年通報一次行政執法情況,遇有情節嚴重,產生重大社會影響問題的,即時通報。
第六條 通報行政執法情況時,應當書面制發《行政執法情況通報》,通知有關科室和單位限期整改。
第七條 被通報科室、單位應在通報后15日內,書面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第八條 通報情況及整改落實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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