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黃喬)5月1日,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在解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時說,為保障用人單位合并、分立、注銷情形下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 “因市場需要合并、分立而導致的主體變更、消亡是市場經濟的一種常態現象。實踐中,因用人單位主體變更、消亡拖欠農民工工資時有發生。”該負責人說,為保障用人單位合并、分立、注銷情形下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也可以經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協商一致,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將清償農民工工資作為合并或者分立的前置程序。
??? 該負責人說,相比《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的規定,《條例》的規定更具有約束力,農民工對獲得工資的權利保障更具有自主性。?
??? 該負責人還提示說,農民工工資未依法清償的,影響用人單位合并或分立登記,為保證用人單位合并或分立登記順利進行,用人單位要依法清償農民工工資;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合并或者分立前用人單位是否拖欠農民工工資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明確農民工工資清償的權利義務;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的,需要對用人單位承擔工資清償義務的清償能力進行合理判斷,防止用人單位以此方式逃避承擔工資清償責任。(完)
?
?
來源自重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