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巢*,性別: 男,民族: 漢族,出生日期: 1980年**月**日,身份證號碼:3601**********171X,工作單位和職務: 個體門窗經營,聯系電話:19*******26,住所: 重慶市沙坪壩區**********。
當事人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2025年6月4日23時許,當事人巢*(男,身份證號碼:3601**********171X)在重慶市江北區高家花園大橋下嘉陵江邊使用蝦籠違法捕蝦,被重慶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磁器口派出所民警現場查獲。當場查獲捕撈工具蝦籠兩副、漁獲物河蝦重2.2公斤(已現場放生)。6月5日磁器口派出所將案件及捕撈工具移送江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進行處理。6月9日,江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進行立案查處,制作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詢問筆錄》,當事人巢*承認使用蝦籠進行非法捕撈的事實,至此案件調查清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重慶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磁器口派出所移送資料(移送通知書、移交清單及回執)1份;2.《詢問筆錄》1份;3.《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1份;4.照片資料4份;5.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6.《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等8部門關于重慶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農發〔2020〕148號)1份。
本機關于2025年7月1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江北(農)罰告〔2025〕4號),告知了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在重慶市江北區高家花園大橋下嘉陵江水域使用蝦籠進行非法捕撈的事實清楚。
本機關認為:
當事人非法捕撈的時間2025年6月4日屬于(渝農發〔2020〕148號)文件規定的禁漁期。當事人違反了《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內,禁止捕撈或游釣,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銷售、收購、經營非法捕撈的漁獲物。”之規定,該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害漁業資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在禁漁區或禁漁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之規定,應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捕撈的漁獲物為河蝦,重2.2公斤,漁獲物已現場放生,根據《重慶市農業農村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序號第387項“違法情節:較輕;適用條件:以非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捕撈,捕撈漁獲物不足十公斤或者價值不足一千元的;裁量階次:從輕;裁量標準: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七千四百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非法捕撈的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罰款人民幣肆仟壹佰捌拾捌元整(小寫:4188.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重慶市江北區行政審批大廳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