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重慶?XXX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XXXXXXXXXXX5XJ
法定代表人:王XX
住所(住址):重慶市江北區大石壩街道紅盛路18號XXX??????????????????
當事人在美團網經營假農藥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接群眾投訴,2024年11月27日,區農業農村委執法人員到重慶XXX有限公司位于重慶市江北區大石壩街道紅盛路18號XXX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美團網銷售的“泰國soffel驅蚊噴霧”產品,產品包裝瓶上有“泰國soffel驅蚊噴霧”字樣,注意事項中有“切勿將驅蚊水沾入眼內及皮膚創口”的描述。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本條例所稱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與第二條第二款第五項“前款規定的農藥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場所的下列各類:(五)預防、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規定,“泰國soffel驅蚊噴霧”產品屬于農藥管理的范疇。產品包裝瓶上無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和執行標準等信息,當事人涉嫌經營假農藥。經請示,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取了“泰國soffel驅蚊噴霧”進貨票據、網店訂單銷售記錄等,2025年1月22日,公司法人王XX到江北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進一步接受調查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
經查,當事人從淘寶網“汕頭市潮南區萬物企合貿易商行”購進“泰國soffel驅蚊噴霧”產品10瓶(80ml/瓶),含運費總價45元,在美團網銷售了該產品10瓶(80ml/瓶),銷售單價26元/瓶,銷售總收入260元。2024年11月25日,當事人收到客戶反饋“泰國soffel驅蚊噴霧”涉嫌是假農藥后,立即對該產品在美團網店XX進行了下架處理。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2.《詢問筆錄》1份。3.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5.照片資料4份。
2025年2月17日,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簽收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江北(農藥)罰告〔2024〕35號》,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經營假農藥“泰國soffel驅蚊噴霧”產品的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假農藥:(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二)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三)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以及未附具標簽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之規定,應當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經營假農藥;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應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之規定予以處罰。
鑒于當事人是初次違法且產品銷售數量較少(共10瓶,80ml/瓶)、銷售收入(違法所得)較少(銷售總收入260元),社會危害后果輕微,當事人收到客戶反饋“泰國soffel驅蚊噴霧”涉嫌是假農藥后,立即對該產品在美團網店XX進行了下架處理,主動終止違法行為,積極消除危害后果,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過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宗旨以及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從事衛生用農藥經營,要認真學習《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從正規渠道進貨,進貨時要確實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