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55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發〔2015〕16號)精神,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功能,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經區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臨時救助的目標任務和總體要求
????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健全臨時救助制度是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提升社會救助綜合效益,編實織密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安全網的必然要求,對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臨時救助制度要以解決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為目標,堅持應救盡救,確保有困難的群眾都能求助有門,并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堅持適度救助,著眼于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堅持資源統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二、臨時救助的對象范圍
????臨時救助對象是指持有江北區戶籍或非江北區戶籍人員,持有江北區居住證或未持有江北區居住證、但在江北區實際居住的家庭或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員身患疾病維持基本醫療、接受非義務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其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因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履行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重慶市疾病應急救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4〕50號)執行。對于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經調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足以應對所遭遇的困難,具備自救能力的;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納入臨時救助范圍。
????三、臨時救助的標準
????根據救助對象遭遇的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分為以下的救助類型和救助情形,并分別確定相應的救助標準。
????(一)救助類別。
????根據臨時救助家庭或個人困難程度及負擔能力,分為以下幾類:
????一類:重點救助對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員、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城鄉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困境兒童。
????二類:低收入對象。包括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民政部門建檔的特殊困難家庭及其成員。
????三類: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個人。
????(二)救助情形和標準。
????1.重特大疾病臨時救助。因家庭成員突患重特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傷害,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家庭。按其住院或門診治療費用在經各類醫療保險、商業保險、賠償、社會救助、社會幫扶等所有報銷和救助后,一類家庭成員或個人當年住院或門診治療自付醫療費用5000元以上,按25%的比例給予救助, 一次性救助封頂線不得超過10000元;二類家庭成員或個人當年住院或門診自付醫療費用10000元以上,按15%的比例給予救助, 一次性救助封頂線不得超過7000元;三類家庭成員或個人當年住院或門診治療自付醫療費用30000元以上,按10%的比例給予救助,一次性救助封頂線不得超過5000元。
????2.意外事故臨時救助。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申請家庭(或個人)實際居住的房屋大部損毀或家庭財產嚴重損失,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根據家庭自救能力,視困難程度,參照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臨時救助。其中:
????(1)家庭對象。按照家庭人口數量,一類家庭成員給予每人6個月的額度的救助,一個家庭一次性封頂線不超過8000元,二類家庭成員給予每人4個月的額度的救助, 一個家庭一次性封頂線不超過5000元,三類家庭成員給予每人3個月的額度的救助,一個家庭一次性封頂線不超過3000元。
????(2)個人對象。一類對象個人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額度的救助,二類對象個人一次性給予4個月的額度的救助,三類對象個人給予一次性3個月的額度的救助。
????3.非義務教育臨時救助。一類家庭成員中有就讀非民辦全日制普通高校,接受高等學歷教育,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經各種社會救助、幫扶、家庭生活仍難以維持的,對一類家庭中的學生個人一次性給予3000元救助金。
????4.其他特殊情況救助。對其他特殊原因需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召開專題評審會實施救助,對重特大事項需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區政府審定實施救助。
????原則上同一家庭(或個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臨時救助。
????四、臨時救助程序
????臨時救助原則上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批,采取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的程序,并考慮其特殊情形和緊急程序,特殊情形應報區政府研究審批,緊急程序應先救助后補齊手續,具體申請審批規程詳見附件。
????五、臨時救助方式
????對符合條件的臨時救助對象,應采取以發放救助金為主,同時兼具發放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的救助方式。
????(一)發放救助金。
????我區要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其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區、街鎮兩級承擔制,區臨時救助基金承擔70%,街鎮承擔30%。按照“先墊付后清算”的原則,每季度結算一次。如資金調度有困難,可根據街鎮支出情況,年初撥付一定周轉金,年末清算。
????(二)發放實物。
????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以及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各街鎮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轉介服務。
????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辦理;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以及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提供幫扶。
????六、完善工作機制
????(一)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
????各街鎮要建立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在公共服務中心,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方便群眾求助。要根據社會救助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建立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民政、衛生計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門要按照“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要求,明確各業務環節的經辦主體責任和追責辦法,強化責任落實、制度銜接和部門聯動,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二)建立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
????按照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要求,加快建設社會救助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民政、衛生計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門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臺,提高審核甄別臨時救助對象能力。要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
????(三)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機制。
?????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的優勢,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要探索建立相應的社會救助基金組織,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區民政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七、強化工作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
????臨時救助制度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履行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要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加強臨時救助制度的督促檢查,強化績效考核評價。區民政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區財政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衛生計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履行救助職責,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強化資金保障。
????區財政局要加大本級財政投入力度,將臨時救助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余,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
????(三)強化能力建設。
????各街鎮要統籌考慮本轄區內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數量等因素,制定落實基層社會救助職責的具體辦法和措施,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要充分發揮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組長、樓棟長、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熱心公益事業人員的作用,主動發現救助對象,切實做好困難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要加強人員培訓,整合各類資源,強化基層臨時救助工作力量建設,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四)強化監督管理。
????相關部門要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檢查、公開。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臨時救助資金的監督管理。對于出具虛假材料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并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對臨時救助管理不力、責任不落實、處置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t街鎮和區級相關單位、部門負責人,以及在臨時救助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人員,要追究責任。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江北府發〔2017〕68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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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江北區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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