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教行決字 〔2022 〕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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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
個人 |
姓 名 |
身份證件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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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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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名 稱 |
重慶江北七彩南橋幼稚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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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江北區松石大道50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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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15*******96 |
法定代表人 |
陳*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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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52500105660869932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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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你單位于2021年9月1日起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在未經江北區教委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由原辦學許可地址重慶市江北區南橋寺光華.南橋人家小區2幢2單元第一、二層搬遷至重慶市江北區松石大道506號。新址園舍未通過消防和視頻監控驗收,存在安全隱患 患。且在未重新辦理餐飲許可證的情況下自行開餐,存在食品安全風險。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2022年3月21日對你園負責人陳*芳的調查詢問筆錄、幼兒園現場視頻及你園提交的對《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的陳述、申辯材料等。
鑒于你單位的行為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九)款“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情形,本機關于2022年4月27日向你單位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江教罰告字〔2022〕5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2022年4月28日,你單位向本機關提交了《重慶江北七彩南橋幼稚園關于對<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的陳述申辯》,述稱:因原辦學地址開發商不再續租,園方被迫變更辦學地址,并對新辦學地址進行了裝修,逐步完善視頻監控系統,同時積極準備提交辦園地址變更的有關資料。
?本機關認為:該陳述和申辯不足以改變違法辦學的事實,你單位擅自變更辦學地址的情況屬實。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九)款,“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情形,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責令你單位三個月內搬回原址,并予以警告。
?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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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教育委員會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