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傳貫徹執行交通運輸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交通行業發展戰略、政策和實施細則,研究交通運輸業發展趨勢和重大問題。
(二)擬訂全區綜合交通發展戰略,構建綜合交通運輸網絡;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綜合交通運輸規劃、綜合交通建設規劃和公路水路交通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大力發展農村交通,加快推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組織編制公路建設、航運發展、港口布局、岸線使用、樞紐站場、運力調整、農村客運等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交通行業綜合統計工作;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政策和標準并監督實施;負責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
(三)承擔全區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監督實施公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范;負責轄區貨物運輸企業、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機動車維修企業、駕駛員培訓學校、汽車租賃等方面的行業管理工作。
(四)承擔轄區長江、嘉陵江水域以外的內河交通安全行業監管責任;負責全區規劃四級以下航道內的港口非深水岸線建設港口設施的使用審批;負責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求助打撈、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驗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工作。
(五)承擔全區公路、水路(含港口)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監督實施公路、水路(含港口)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做好轄區內鐵路、民航、高速公路、地方公路、港口、碼頭、航道、樞紐站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協調、配合工作,并指導其養護和維護。
(六)承擔全區公路養護的管理、指導和監督責任;負責全區公路路產路權管理和保護;負責組織超限運輸治理工作;協調中央和市級管理的海事、港航、交通綜合執法等管理機構的涉地相關工作。
(七)承擔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協調全區交通重大事故的應急管理和處置,負責指導全區交通行業應急預案的制定和體系建設;按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和高峰客運;負責全區交通戰備工作。
(八)推動交通行業科技進步,負責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在交通行業的推廣和應用;指導全區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和管理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建設;指導交通行業職業技能、技術培訓工作。
(九)負責交通行業對外交流工作,指導利用外資工作;組織開展區域交流合作工作。
(十)承擔全區交通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責任,負責交通行業宣傳工作。
(十一)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