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市、區有關工業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定本區工業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提出本區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負責權限范圍內的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及備案;指導工業和信息業利用內外資;配合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項目引進培育工作。
(三)負責監測、分析工業和信息產業經濟運行態勢,調節經濟日常運行;編制并組織實施年度工業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向區政府提出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四)負責指導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綜合指導工業園區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區域內民用船舶行業管理和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管;承擔本區鹽行業管理和儲備鹽管理;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的行業管理。
(五)指導本區工業企業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指導工業投資中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推進工業行業質量管理和品牌戰略。
(六)指導企業改革和促進企業加強現代企業管理;指導工業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統籌本區軍民融合發展、國防科學技術工業有關職責。
(七)指導協調和促進本區工業經濟發展、結構調整和產業布局調整;負責指導本區工業園區規劃和建設,促進特色工業的發展。
(八)負責協調本區電力、天然氣、煤炭等重要能源的日常調度管理;承擔本區液化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醇基燃料的管理職責;負責本區資源綜合利用、節約能源、清潔生產行政管理及監督;組織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和實施重大示范工程。
(九)指導推進工業領域信息化發展工作;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工業互聯網、物聯網產業發展、負責本區軟件和信息服務產業發展和行業管理職責;指導相關工業信息安全工作;聯系三大通信運營商。
(十)引導本區工業和信息化企業協調發展,組織推動服務機構為企業發展提供服務;承擔減輕企業負擔工作;協調推進本區工業和信息服務業企業相關人才工作。
(十一)承擔本區工業節能監察及重點用能企業節能監督管理;指導和推進工業和信息產業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參與擬定相關污染控制政策;指導協調轄區工業企業節能環保工作。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