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江北區明婷食品店
經營者:? 官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250****HK1M?
地址: 重慶市江北區大石壩街道紅興路**號?
經調查,你(單位)在缺碘地區的食用鹽市場擅自銷售非碘鹽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以上事實有 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關于公布未加碘小包裝食鹽銷售網點的公告等證據證實。
根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新疆鹽湖雪鹽(未加碘)320g共14袋和違法所得貳拾壹元,處柒拾元罰款。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銀行建東支行(賬戶:重慶市江北區財政局,賬號:2401****5551)交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其他種類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送達當事人時發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