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交巡)行罰決字〔2025〕21號
違法行為人?宋某某,男,30歲,*************,身份證號為******************,戶籍所在地為*******************,現住*******************,工作單位:**,違法經歷:2018年10月23日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交巡警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2019年3月13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現查明宋某某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又于2025年2月20日1時28分許,飲酒后駕駛牌照號為*******的小型轎車從江北區洋河北路“大帝花園”附近出發,經洋河中路往渝北區雪松路方向行駛,當行駛到江北區洋河立交路段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為104mg/100ml。2025年2月20日2時26分許,民警呂杰能和袁興忠將宋某某帶至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第九五八醫院抽取靜脈血。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其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04.4mg/100ml。因宋某某不具有《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從重情形,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該宋某某的行為構成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以上事實有宋某某本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呼氣酒精測試單、強制措施憑證、指認照片、鑒定文書、前科材料、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給予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罰款等其他處罰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另行作出)。
執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北區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民警送至江北區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五日(期限自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6日)。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清單共?份
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復印送達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