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交巡)行罰決字〔2025〕20號
違法行為人?孫某某,男,61歲,*************,身份證號為******************,戶籍所在地為*******************,現住**********************,工作單位:**,違法經歷:2020年09月27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分局交巡警支隊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
現查明孫某某曾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又于2025年3月4日1時4分許,飲酒后駕駛牌照號為*******的小型普通客車搭載二人從渝北區大竹林附近出發,跟著導航往巴南區李家沱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江北區嘉鴻大道鴻恩寺隧道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經對孫某某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74mg/100ml。該孫某某的行為構成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以上事實有孫某某本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呼氣酒精測試單、強制措施憑證、指認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給予孫某某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處罰(罰款等其他處罰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另行作出)。
執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北區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民警送至江北區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日(期限自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5日)。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清單共?份
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復印送達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