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石門)行罰決字〔2024〕83號
違法行為人朱某某,男,69歲,1954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為******************,戶籍所在地為*****************,現住*******************,工作單位:*,違法經歷:2023年因盜竊罪被江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現查明朱某某曾因盜竊罪于2023年被江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后仍不思悔改,又于2024年11月5日8時許,在重慶市江北區盤溪二支路南橋新苑外人行道,利用藍色袋子遮擋的方式將鄧某放在摩托車尾架包里的手機盜竊。經重慶市江北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手機價值820元。2024年11月5日11時許,朱某某被民警抓獲,以上事實有朱某某的陳述、被侵害人的陳述、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現場監控視頻、價格認定結論書、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條第(五)項?之規定,現決定給予朱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處罰。
執行方式和期限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石門派出所民警將朱某某直接送往重慶市江北區拘留所執行十四日拘留(自2024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清單共?份
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復印送達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