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交巡)行罰決字〔2024〕162號
違法行為人?吳某某,男,33歲,***********出生,身份證號為******************,戶籍所在地為******************,現住******************,工作單位:*,違法經歷:2021年9月14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交巡警支隊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
現查明吳某某曾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又于2024年9月25日0時9分許,飲酒后駕駛牌照號為*******(臨時號牌)的小型轎車從江北區北濱一路出發,經金源路、渝澳大道往兩江新區九曲河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江北區渝澳大道奔馳4S店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經對吳某某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77mg/100ml。該吳某某的行為構成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以上事實有吳某某本人的陳述、呼氣酒精測試單、強制措施憑證、指認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給予吳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罰款等其他處罰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另行作出)。
執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北區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民警送至江北區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三日(期限自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4日)。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清單共?份
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復印送達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