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華)行罰決字〔2024〕83號
違法行為人?盛某某,男,31歲,1992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證號為******************,戶籍所在地為**********************,現住**********************,工作單位:*************,違法經歷:2019年因吸毒被成都市武侯區分局行政拘留14日。
現查明盛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9月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區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處罰,后仍不知悔改,又于2024年9月8日15時許伙同熊某某在重慶市渝北區新牌坊喜客酒店***房間內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機關查獲,經依法提取盛某某的尿液,該盛某某的尿液檢測結果呈冰毒陽性,以上事實有盛某某的陳述、熊某某的陳述、尿液提取筆錄、現場檢測報告書、尿檢結果指認照片、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證據保全決定書及清單、收繳物品清單、抓獲經過、前科查詢結果、吸毒人員管控查詢、戶口頁?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給予盛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處罰,并對其吸毒工具冰壺一個進行收繳。
執行方式和期限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華新街派出所兩名民警送盛某某至重慶市江北區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處罰(執行期限自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24日止)。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收繳物品清單共一份
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復印送達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