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唐)行罰決字〔2024〕57號
違法行為人?胡某某,男,54歲,1970年04月01日出生,身份證號為******************,戶籍所在地為**********************,現住****************,工作單位:*,違法經歷:2023年6月因賭博被重慶市奉節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五百元。。
現查明胡某某于2024年8月11日和8月12日,在重慶市江北區鐵山坪***************,兩次伙同他人參與賭博,輸贏金額巨大,情節嚴重。胡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賭博,以上事實有胡某某本人陳述、同案人陳述、同案人相互辨認筆錄及照片、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證據保全清單、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條之規定,現決定給予胡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對持有的賭資100元予以收繳。
執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十二日由唐家沱派出所兩名民警送至重慶市江北區拘留所執行(202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26日),罰款五百元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收繳物品清單共一份
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復印送達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