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五)行罰決字〔2024〕80號
違法行為人?馬某某,男,22歲,2002年07月06日出生,身份證號為******************,戶籍所在地為無,現住******,工作單位:*,違法經歷:無。
現查明馬某某于2024年6月30日13時許在重慶市江北區觀音橋拓**********房間內,利用電話卡*******8082撥打電話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幫助活動。馬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構成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馬某某的陳述、通話記錄、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現決定給予馬某某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
執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500元。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清單共?份
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復印送達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