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交巡)行罰決字〔2024〕101號
違法行為人?牟某某,*******************,身份證號為******************,戶籍所在地為****************,現住****************,工作單位:*,違法經歷:2017年03月20日牟某某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于2017年03月30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分局交通巡邏警車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現查明牟某某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又于2024年06月13日22時25分許,飲酒后駕駛牌照號為渝******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在重慶市江北區北濱一路春森彼岸路段被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為20mg/100ml,該牟某某的行為構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以上事實有牟某某本人的陳述、證人情況說明、呼氣酒精測試單、強制措施憑證、指認照片、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給予牟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處罰(罰款等其他處罰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另行作出)。
執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北區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民警送至江北區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一日(期限自2024年06月28日至2024年06月29日)。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清單共?份
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復印送達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