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交巡)行罰決字〔2024〕90號
違法行為人?符某某,男,24歲,2000年02月09日出生,身份證號為******************,戶籍所在地為*******************,現住*******************,工作單位:**,違法經歷:該人于2019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渝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0年12月31日被江北區交巡警支隊罰款14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現查明符某某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又于2024年04月03日02時55分許,飲酒后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到江北區松石大道字水中學路段被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為112mg/100ml。2024年04月03日03時27分許,民警將符某某帶至重慶三博江陵醫院抽取靜脈血。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符某某靜脈血的乙醇含量為119.1mg/100ml,因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不滿150mg/100ml,且不具有《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從重情形,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該符某某的行為構成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以上事實有符某某本人的陳述、呼氣酒精測試單、乙醇鑒定文書、強制措施憑證、指認照片、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給予符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罰款等其它處罰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另行作出)。
執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北區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民警送至江北區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五日(期限自2024年06月05日至2024年06月10日)。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清單共?份
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復印送達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