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渝四地市場監管局聯合發布《經營者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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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經營者商業秘密保護意識,保障經營者商業秘密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產業集聚園區、行業協會等單位引領帶動力量,有效助力企業提升商業秘密保護能力,促進市場主體不斷創新發展。
成都市武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市沙坪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圍繞商業秘密保護聯動聯建工作重點,聯合制定《經營者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工作指引》,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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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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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強化經營者商業秘密保護意識,保障經營者商業秘密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主體創新發展,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第三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信息,才應當被認定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保護的商業秘密。
(一)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該信息不為經營者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
(二)該信息具有商業價值,即該信息能夠給經營者帶來現實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三)權利人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即權利人采取了與該信息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的保護措施,且相關措施在通常情況下足以防止該信息泄露。
(四)該信息是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技術信息主要包括: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圖紙設計方案等信息。
經營信息主要包括: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
第四條?下列信息不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
(一)該信息在所屬領域屬于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通過觀察上市產品即可直接獲得;
(三)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出版物、報告會、展覽等方式披露或公開,或者可以通過其他公開渠道獲得;
(四)其他不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
將公眾所知悉的信息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該新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
第五條?商業秘密可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一)通過自主研發、經營取得;
(二)通過商業秘密權利人許可、轉讓取得;
(三)通過反向工程取得。“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
(四)通過分析研究公開資料、信息、技術,整合改進取得;
(五)通過其他合法渠道取得。
第六條?經營者可以通過建立健全系統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設立商業秘密管理和保護機構,加強員工保密守則培訓等方式持續加大商業秘密保護力度。
經營者可以按照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商業價值或效用,科學劃定商業秘密的范圍和秘密級別。其中與產品研發有關的技術方案、原材料構成及供應渠道、研發成本等事關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信息需列入較高級別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可以對商業秘密采取相應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指定專人管理,嚴格保密要求;專設保密場所,實現有效保護;采取技術防范手段,防止信息泄露;實施隔離措施,控制接觸范圍。
經營者對于可能接觸商業秘密的內部員工,告知其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并可以與其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將商業秘密的知悉人員控制在最小范圍,必要時可以實行商業秘密拆分保護,分部分掌握,成組合使用。
經營者可以在委托開發、委托加工、商業咨詢、技術轉讓等商務活動中及時簽訂保密協議,明確各方保密義務和保密責任,防止商業秘密在商務交往中泄露。
第七條?經營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商業秘密保護,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一)經營者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方式獲得該產品的技術信息,但不得通過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
(二)在購買、引進他人先進技術、產品配方等可能涉及商業秘密的技術資料時,由出讓人在相關協議中作出該項技術屬于其合法取得的書面說明;
(三)在用工協議文本中約定,新入職人員依法遵守其與原所屬企業之間的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不得違法使用所掌握的其他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八條?下列屬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上述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
第九條?經營者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可視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救濟措施:
(一)尋求行政保護。經營者的商業秘密被他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并按本指引第十條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二)尋求民事保護。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三)尋求刑事保護。侵犯商業秘密,造成商業秘密權利人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或者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商業秘密權利人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條?舉報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請求保護其商業秘密,需提交以下材料:
1.舉報書;
2.請求保護的商業秘密權利主體資格。舉報人應為該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的權利人,或與權利人具有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關系的被許可人。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須經權利人書面授權;
3.請求保護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包括該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使用情況、商業價值和對其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
4.被舉報人的相關情況,包括登記信息、生產經營狀況及可能與泄密信息有關的人員信息、接觸商業秘密的條件(例如在本企業的工作經歷、工作內容、接觸到的涉密信息;在本企業接受保密培訓的記錄;與企業簽訂的商業秘密保護合同)等;
5.被舉報人使用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與舉報人請求保護的商業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
6.被舉報人實施侵犯舉報人商業秘密的具體行為情況;
7.舉報人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損失數額計算的依據和方法等;
8.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本指引及附件所附《參考文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屬于強制性規范,僅供經營者參考使用。
附件:
1.員工保密合同(參考文本);
2.競業限制協議(參考文本);
3.委托加工保密合同(參考文本);
4.商業秘密保護管理制度要素(參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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